PPP项目合作主体(一)---政府方PPP这群人(16-12-05)


来自:PPP这群人     发表于:2016-12-05 17:46:46     浏览:607次

为何写《PPP模式与结构化融资》一书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予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自2014年起PPP项目的数量在中国就呈现爆炸式的增长,依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2016年第二季度)的统计,累计入库的储备项目总共有9285个,反观很早实行PPP模式的英国,近三十年推出的PPP项目也不超过千个,因此有人说我们两年走完国外数十年的路,真不知道这句话的意思是赞美国内的PPP发展已经超越国外,还是我们还没搞清楚什麽是PPP就拍着脑袋大干一番,从笔者亲身参予PPP项目咨询与评审的经验看来,我必须很诚实的说,其实很多项目是披着PPP羊皮的BT狼群,很多地方充斥着没有灵魂的PPP项目。

  为什麽处处可见假PPP项目?其实很多人是带着传统模式的思维在做PPP项目,分不清PPP模式是一种先投资后买卖的表外融资行为,很多政府无法放下自己高高在上的身份,缺乏以平等诚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精神,还有人以为PPP模式只要写写一方案两报告(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报告与物有所值报告)就是在做PPP项目,这是对PPP很大的误解。其实“合作”是PPP模式的核心思想,如何透过一系列的谈判与磋商,发现彼此的需求进而建立合作关系,并藉由一系列的交易行为,最终达成政府买公共服务,投资人卖公共服务的双赢目的。

  PPP项目是由一系列的交易有机组成的一种模式,如何有策略、有条理、有系统的设计由多个交易关系所组成的交易结构,进而合规的满足交易各方的需求,避免涣散的、没有步奏的、失焦的、错误的推进PPP项目,对PPP而言可说是极为重要的事情;PPP交易结构作为PPP模式的核心,贯穿了PPP项目的全过程,贯穿了一方案两报告,整合了所有PPP项目参各方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这麽说,掌握了PPP模式的交易结构,你就掌握了PPP的核心,因此希望通过本书的撰写可以抛砖引玉,让更多人了解PPP模式项目的顶层架构,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本书内容不完善之处,还请读者不吝赐教,联系电话是021-62300530,谢谢。


PPP模式与结构化融资

 

第一篇 概论

第一章 PPP模式基本特征(16-09-29)

第二章 PPP模式相关概念(16-10-17)

第三章 PPP模式交易结构与结构化融资(16-10-31)

第四章 PPP项目前期程序(一)---投资审批与报建程序(16-11-07)

第五章 PPP项目前期程序(二)---PPP项目前期操作流程(16-11-21)

 

第二篇  主要交易群

第六章 PPP项目合作主体(一)---政府方(16-12-05)

第七章 PPP项目合作主体(二)---社会资本方

第八章 PPP项目合作客体(一)---项目运作方式

第九章 PPP项目合作客体(二)---付费机制

第十章 PPP项目合作客体(三)---风险分配与提前退场机制

第十一章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第三篇 次要交易群(结构化融资)

第十二章  结构化融资概述

第十三章  股权融资与履约外包

第十四章  夹层融资(一)股权私募基金

第十五章   夹层融资(二)PPP基金

第十六章  债权融资(一)银行融资、债券市场

第十七章  债权融资(一)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

 

第四篇  结语

第十八章  PPP项目交易结构分析法

第十九章  对PPP模式立法的几个建议


第六章  PPP项目合作主体(一)---政府方 

一、由谁担任PPP项目的政府方

    本书所称之政府方是泛指负有PPP项目管辖职责的人民政府或是人民政府指定或者授权的实施机构。推动PPP项目进程的首要事情是必须先确定该项目具体由哪一级和哪一个政府管辖,我们才知道项目最终应由谁负责审批,PPP项目的主管政府一般需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1];第二、根据PPP合同,负有付费并编列预算义务的人民政府,也就是“谁付费、谁过预算、谁管辖、谁审批”。我们需特别讨论的是,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可否担任PPP项目的政府方?笔者认为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在法律上的地位属于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本身并不是人民政府,再加上管理委员会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无法通过预算案,我们得知,理论上管委会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并不属于PPP项目的政府方,但是实践中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与财务相对独立,颇有“准政府”的性质,因此建议未来立法规定管理委员会比照人民政府办理,也就是准许管理委员会可以担任PPP项目的政府方。

    确定了PPP项目管辖的人民政府之后,还必须进一步确定由人民政府的哪个部门主管,也就是确定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的任务主要是代表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签订PPP合同,并且履行PPP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至于应该由谁担任实施机构相关文件规定不一[2]。笔者一般建议由人民政府指定或是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担任实施机构,原因在于如果由其他部门担任实施机构,容易造成PPP合同的实施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各自为镇,合同监管与行业监管无法整合犹如双头马车,项目公司将无所适从。另外要讨论的问题是,政府方可否指定国有企业或是融资平公司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由此可知《标准》只规定不可以代表政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如果代表政府方签署其他合同,解释上应不在禁止之列,例如由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签署股东协议。

二、实施机构的类型

    从PPP项目交易结构的设计上,实施机构可以区分为单一实施机构与多数实施机构,项目的数量(单个项目或是多个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决定具体的项目该采用何种类型的实施机构,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单一实施机构

    所谓单一实施机构是指PPP项目交易结构中只有一个实施机构,单一实施机构适用于项目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进行说明:

1.类型一:单一项目或同类子项目+单一行业主管部门

    单一项目(例如:一个体育馆的项目、一条公路的项目),或是数个同类子项目(例如:A城区的污水处理厂与B城区的污水处理厂,两个子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可以由该一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2.类型二:单一项目+多个行业主管部门

    有的单一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由多个部门组成一个临时的任务编组担任项目的实施机构,或是由多个部门共同指定由其中某一部门担任项目的实施机构,例如地下管廊项目中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排水等管线的主管部门都不相同,因此可以由地下管廊项目中所涉及到的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地下管廊业主委员会[3]担任实施机构,或是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4]担任实施机构。

(二)多数实施机构

  所谓多数实施机构是指PPP项目交易结构中有一个以上的实施机构,多数实施机构适用于项目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进行说明:

1.类型三:单一项目+主次要实施机构

    单一项目中如果设置了两个(或是更多)实施机构,通常由政府方指定或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要实施机构,再由主要实施机构指定或是授权另一个机构担任次要实施机构。主要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母约,次要实施机购与项目公司(或是社会资本方)签订子约。PPP协议是母约,由主要实施机构按照母约内容履行。其中由主要实施机构将原属于母约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一部分到另一个独立的合同里,该合同叫作子约,可能是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股东协议、租赁合同、购电合同等,由次要实施机构依据子约内容履行。例如:垃圾发电的项目,项目公司与主要实施机构住建局签订PPP协议,项目公司与次要实施机构电力公司签订购电协议,住建局将PPP协议中的购电义务以及监管发电是否达标的权利分配给了电力公司,并将该权利义务约定于购电协议中由电力公司履行

    此外,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8条后段的规定:“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以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这里规定的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在性质上属于次要实施机构,由其与社会资本方签订股东协议(即子约),并且分配了实施机构出资的义务。

    要特别讨论的是,国有企业以及平台公司可否担任次要实施机构?根据《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我们可知国企和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主要实施机构签订母约,但是未禁止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次要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签订子约,子约并非PPP协议。我们需注意的是,融资平台公司符合《推广PPP模式的通知》的条件下,可以担任社会资本方,但是依据前述的说明,亦可担任次要实施机构,因此在设计交易结构时,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位容易发生混淆。一般而言,如果融资平台公司是次要实施机构,须经主要实施机构指定或是授权;如果融资平公司是社会资本方,则须经过采购程序选定,因此融资平台公司只能担当一种角色,不是次要实施机构,就是社会资本方,不可能两者兼具。


2.类型四:多个子项目+多数平行实施机构

    绝大部分的情况是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采购人通常由项目的实施机构担任,但是也有可能发生采购人不是实施机的情形,例如项目中如果有多个子项目,这些子项目彼此之间可能各自独立,也可能彼此之间互有联系[5],而如果这些子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皆不相同,此时可以考虑针对每个子项目,由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实施机构的身份,分别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协议,实施机构之间不区分主次,属于平行或是平等的关系,但是可以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采购,也就是“统一采购,分别签约”的原则。例如:某一PPP项目中包含了学校子项目以及体育馆子项目,学校子项目由教育局主管,体育馆子项目由体育局主管,因此可以选定由财政局担任采购人,针对项目统一办理采购,选任社会资本并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教育局签订学校PPP协议,由项目公司与实机机构体育局签订体育馆PPP协议。

 

三、实施机构的义务

    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协议后,依约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一般可以用七个字概括,这七个字分别为“钱地竞批设设控”,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钱

    实施机构应依据PPP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投资参股(如果有),或是对符合付费条件的项目公司支付款项,或是对项目公司投入的资源(如果有)。而政府依约支付款项既是PPP协议中政府的首要义务,也是PPP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这不但涉及到项目公司可否获得回报以外,而且也涉及到银行的贷款可否获得偿还,因此如何确保实施机构正常付款,是很多投资人以及银行所关心的问题。目前在制度上有以下几个措施,可以规制政府依约付款,分别是:

1.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根据《财政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由此规定可知,PPP项目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的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针对PPP合同中,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

第二、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第三、经财政部门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2.报本级人大审议预算

    根据《财政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以及第20条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PPP项目的预算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按照当年PPP合同约定;

第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每年7月底之前,测算下一年度的收支;

第三、行业主管部门将PPP项目的收支编入预算;

第四、行业主管部门将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

第五、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结算扣款机制

根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2条的规定:“【建立结算扣款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PPP合同。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由此规定可知,有关于实施机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的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

第二、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

第三、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

    上述第二个环节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在政府付费或者补贴的PPP项目中,如果实施机构不及时足额支付费用或者提供补贴,很可能导致项目公司的现金流断裂,因此如何督促实施机构及时承担付费的责任,对于项目的顺利推进与否很重要。由于PPP协议的争议很复杂,涉及到的专业领域也相当多,仅凭法院判决解决政府付款问题,恐怕旷日费时,因此本书建议,可以在省级PPP主管部门中,设置一个解决PPP争议的调解机制,由双方当事人从省级的专家名单中挑选出合适的专家数名,协助双方调解争议并达成和解共识,或是由专家依调解机制赋予的职权出具调解建议,上级财政可以依据和解结论或是调解建议对项目公司拨付款项。

    很可惜的是,正式出台的《财政管理办法》中将扣款机制整个删除,这无疑削弱了政府对项目公司支付责任的保障力度。

(二)地

    政府方依约有提供土地给项目公司使用的义务,这里的所称的地可以分为几种情况解释:第一、如果是新建项目,这里的地指的是项目用地;第二、如果是存量项目,这里的地指得是存量资产;第三、如果是“项目+物业”模式,这里的地包括物业土地,也就是在PPP协议或是股东协议双方约定的前提下,实施机构可以将物业土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由于土地涉及到征地、拆迁与安置等事宜,该事项涉及到政府公权力,只能由政府方完成,因此一般在PPP协议中约定,或是解释上认为,应由政府方完成征地拆迁后,再将项目用地提供给项目公司进场施工。虽然政府方有完成征地拆迁并提供场地的义务,但是征地拆迁的费用由谁负担,应于PPP协议中约明。这里要特别讨论的是,如果双方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征地拆迁费用,并且在PPP协议中约定了一个承担的金额,而政府方实际征地拆迁的费用高于约定的金额,请问超过的费用应由谁承担?笔者认为,如果双方约定超出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则项目公司应有权向政府提出对超出部分的费用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在合约中进行调整,因为此部分的费用的成本增加并非项目公司的因素所造成,项目公司有权要求补偿。

    最后要讨论的问题是,在物有所值评估的计算中,政府方的征地拆迁费用该不该计入PPP值中?笔者认为只能将和项目公司履约范围有关的费用,计入PPP值中,具体的理由本书于第五章已经说明,此处不再赘述,而征地拆迁属于政府方的义务与项目公司履约无关,因此该费用不应计入PPP值中。退步言之,就算是要计入PPP值中,由于在传统模式与PPP模式中,征地拆迁的费用发生的时间点基本上应该是相同的,因此两种模式的计算中会相互抵消,该费用对于物有所值地评估亦无差异。

(三)竞

    政府方依约有排除竞争的义务,所谓政府排除竞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来讨论:第一、双方约定政府方排除竞争,一般是针对使用者付费的项目,排除竞争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使用者对项目公司的付费金额可以稳定,不会因为竞争而受影响,使用者对项目公司的付费金额稳定后,政府也不需要付再多款项,因此排除竞争的条款是有利于双方的;第二、政府方于合同中承诺排除竞争,其排除的方式是政府方同意自己不和项目公司竞争,但是政府方并不能保证第三人不和项目公司竞争。所谓政府方同意自己不和项目公司竞争,是指政府方自己不从事相同或是类似的公共服务与项目公司进行竞争,同时还包括政府方不以补贴第三人方式,导致第三人从事相同或是类似的公共服务项目来和项目公司竞争,但是如果第三人不通过政府补贴自行提供公共服务,并对项目公司造成竞争,则不在政府方承诺排除的范围;第三、排除竞争义务与特许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该混为一谈,有关于什么是特许经营?为何本书认为不应该再使用特许经营概念?理由于本书第二章已经说明,此不再赘述。

(四)批

    政府方依约应完成PPP项目的审批。至于政府方应完成的审批范围,和PPP模式中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案一或是方案二(方案一与方案二的具体内容请见本书第四章说明)还是施工总承包有关,具体内容整理如下表所示:

 


政府方应完成的审批

项目公司应完成的审批

工程总承包+方案一

城市规划、立项可研、用地审批、方案设计、PPP一方案两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报建程序

工程总承包+方案二

城市规划、立项可研、用地审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PPP一方案两报告

施工图设计、报建程序

施工总承包

城市规划、立项可研、用地审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报建程序、PPP一方案两报告

          【图表6.3】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应完成的审批事项

(五)设

    政府方依约应完成一定的设计内容,并于建设期对项目公司所完成的设计进行审查。至于政府方应完成具体的设计深度和PPP模式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案一或是方案二(方案一与方案二的具体内容请见本书第四章说明)还是施工总承包有关。如果项目采用“PPP+工程总承包+方案一”,则政府方的设计深度应达到方案设计的深度;如果项目采用“PPP+工程总承包+方案二”,则政府方的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如果项目采用“PPP+施工总承包”,则政府方的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六)设

    这里的“设”指的是相关设施,通常在PPP协议中涉及到相关设施的约定,有两种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政府方承诺将相关设施连接到项目资产

    所谓政府方承诺连接相关设施,常见的例子有:政府方承诺项目公司,当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方如期如质将连外的管网铺设完成,并接通至污水处理厂等。如果政府方无法如期完成设施地连接,导致项目资产无法运营,政府要负担违约责任。

2.政府方承诺将相关设施提供给项目公司经营

    政府方承诺将相关设施提供给项目公司经营,实践中常用于“BOT+TOT”的模式,例如:北京地铁四号线的项目中,土木工程A部分由政府投资兴建,机电车辆B部分由项目公司投资运营,但是AB两部分由项目公司同时运营,是很典型的“BOT+TOT”模式。政府方以TOT模式提供给项目公司运营的相关设施,通常政府方的提供方式是以无偿的或是低价有偿的方法提供给项目公司运营使用。

(七)控

    所谓“控”指得是可控的法律变更,《PPP合同指南》中所定义法律变更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政策、法规、规章等。《指南》将法律变更区分为可控的法律变更与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可控的法律变更中的法律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是人民代表大会变更的法律,而不可控的法律变更中的法律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是人民代表大会变更的法律。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属于政府应承担的合同风险,可控的法律变更属于政府的合同义务,因为PPP项目属于长期投资,本级政府有义务维持投资法制环境的稳定,如果本级政府变更法律导致PPP项目无法运作下去,政府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四、实施机构的权利

    实施机构在PPP协议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的有:实施机构自己受领或是指定不特定的第三人(一般是民众)受领项目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对项目和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其中又以监管为最重要且最核心的合约权利,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对项目监管

    实施机构应对于项目建设期的进度、质量,以及运营期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管,其中又以运营服务的监管最为重要,监管的手段包括:建设期逾期违约金、建设期保函、隐蔽工程的查验、工程竣工验收、运营期有绩效考核办法、运营期保函、运营期大修查验、保修保函、停止付款、扣款、奖励等等。

(二)对项目公司监管

    对项目公司监管一般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人监管

    所谓对人监管指的是对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进行监管,至于如何界定谁是主要股东,一般指的是对于项目的推进有主要影响力的人,在中标联合体中,有钱、有经验、有能力的股东是实施机构主要管制的对象,而实施机构管制主要股东的原因在于,希望主要股东要真实地运作项目,而不只是挂名投标而已。因此一般采购文件或是PPP合同中约定,主要股东必须对项目公司控股、限制主要股东股权转让[6]、限制主要股东股权质押、主要股东必须取得经营权等四项要求,但是有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引进资金控股,或是项目如果没有适当的退出机制也会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因此如何取得平衡而不过度的控管主要股东,也是很重要的课题,本书将在后续的章节中中深入的探讨。

2.对钱监管

    根据《财政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该条是有关实施机构对于项目成本监测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管项目公司的钱必须专款专用于项目,并且禁止项目公司转投资其他项目。至于实施机构的监管手段,一般是通过项目公司所提送的财务报告的进行监管,笔者认为实施机构以财务报表进行控管,是不容易达到监管效果的,笔者一般建议实施机构与银行合作,由银行进行全项目资金流的控管会是比较有效的,至于具体如何合作,本书将在后续的章节中深入的讨论。

3.对资产监管

    由于PPP项目合作期间到期后,项目公司必须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实施机构,也就是说项目资产最终是要回到实施机构的手上,因此实施机构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利,一般会限制项目公司在未经实施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任意的转让、处分、出租、设定担保给第三人。

4.对项目公司治理的监管

    实践中常见对于项目公司治理的监管手段包括:实施机构的代表可以出席或是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有否决权;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的变动拥有知情权等。

 

五、项目指挥部

    由于PPP项目的投资金额高、项目范围大,项目上经常发生跨部门配合的事宜,因此需要成立项目指挥部以达到跨部门的横向协调、统一事权、跳脱部门利益进行决策的目的。一般笔者建议项目指挥部下可以成立数个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的权责与实施机构在PPP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一一相对应,这样安排各组的权责比较清楚,例如:付费小组、征地拆迁小组、项目审批小组、设计审查小组、相关设施移交小组、合同管理小组、建设期监管小组、运营期监管小组、项目公司监管小组等。笔者不建议使用住建局小组、财政局小组、交通局小组、环保局小组等方式设置小组,这样编组就不需要成立指挥部,回到原本的政府组织运作即可。

    PPP项目可否顺利推动,与项目指挥部的运作是否顺利息息相关,而项目指挥部是否可以运作顺利,与项目指挥部指挥官层级的高低有关,以及各个工作小组的组长或是指挥部指挥官是否有奖惩权力有关。此外,项目指挥部和PPP中心是不一样的两种组织,两者区别如下表所示。

                      


项目指挥部

PPP中心

设置

由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设置于财政部门

任务

跨部门的横向协调、统一事权、跳脱部门利益进行决策

主要工作为财政承受能力与物所有值的评审

数量

一项目成立一个指挥部,树个项目成立数个指挥部

一个市县只设一个PPP中心

                【图表6.4】项目指挥部与PPP中心的比较



[1]《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9条、《PPP操作指南》第10条参照。

[2]《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9条、《PPP操作指南》第10条参照。

[3]2015.8.1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参照。

[4]2014.6.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参照。

[5]例如:污水处理厂项目中的再生水,作为供暖项目的供暖水的来源,供暖水又作为某新区公园项目湖泊的景观水,三个项目彼此之间互有联系。

[6]《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导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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