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PPP项目落地难,融资难?


来自:小刺每周经济观察     发表于:2019-04-06 12:03:45     浏览:372次

 

 

PPP虽然起源于英国,但近年来在新兴市场国家广泛流行。世界银行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库(PPI)显示,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国家包括巴西、土耳其等。

 

 

在我国,PPP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时有波折,特别是2008年4万亿资金投放,政府融资平台资金充裕,PPP的发展一度萎缩。到了2013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加快,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高企,国家开始寻找更好的解决方式,PPP又被再次重视起来。

 

 

 

 

问题出在哪里了呢?今天小刺说说看法。

 

 

一、为什么落实难?

 

 

根据PPP的定义可知,在PPP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参与方,基于商务合同进行市场化运作。一个好的PPP模式,不光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美好愿景,更要一整套体制机制以及营商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国家层面要有立法、要有配套政策;参与方要有契约精神、要有充分的论证机制;要维护社会效益,又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等。

 

 

而从我国的项目实践来看,我们只是初步建立起了PPP的模式,而在软环境方面的建设还需要加强。具体来说,包括一下几点:

 

 

立法层面。巴西、土耳其等PPP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有专门的PPP法案,巴西早在2004年就颁布《巴西PPP法》,土耳其则在宪法中约定允许公私合伙制度的存在。这些国家层面的法律都对私人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在后面的案例中会有提及。而在我国,相关规章制度以操作指南、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立法层面不高。虽然2014年财政部主导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启动立法工作,但目前尚未出台有效立法。在执行的依然是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金113号文)。

 

 

配套政策。PPP项目涉及领域广,在相关领域的税收、收费、土地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领域有限,且不能有效覆盖PPP项目周期,导致税负优惠力度并不大;二是在不同领域中配套收费机制不明确,比如,无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长期不做调整,保障收费的配套政策缺失,收费主体与分配方案不明确等;三是土地配套方式多样,划拨,协议出让,租赁,入股等形式不一,各种形式对成本的影响不同。另外,土地性质问题、用地指标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也带来了一些障碍。

 

 

契约精神。在PPP模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参与方。长期以来,社会对企业的履约情况非常在意,但一般都会认为政府不会存在履约问题。然而,随着近些年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大家逐渐发现,地方政府的契约精神也并不强。比如,某个公路BOT项目,省政府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做出了限制竞争的承诺,但后来又批准了另两条公路,分流了该公路近一半的客流。于是,大家纷纷呼吁建立政府信用公示平台,以督促地方政府履约,或者落实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结算扣款机制,对失信政府予以惩戒。关于地方政府以及融资平台的运营与玩法,后续有机会专门写一篇。

 

 

利益共享。由于PPP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一方面,政府作为参与一方,多以土地、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出资,实际以现金出资的极少,然而,却也要以现金的方式分走部分利润。另一方面,政府还要考虑到社会影响,控制项目的利润规模,不会让社会参与方过度谋取暴利。因此项目收益的空间是有限的,如果再没有相应的风险保护措施,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就会大大减弱。

 

 

风险共担。PPP项目与普通的投资项目不同,风险并不是平均地分布在各投资方之间。而是合作双方根据自身优势,让风险变小,效率更高。比如,在土耳其,对于公路、桥梁类PPP项目,如果车流量不足而导致社会资本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政府方可以对其进行现金流量补贴,直至达到预计的车流量。但我国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还不到位。在某些方面,甚至还有特殊规定,比如,财金113号文要求“融资风险主要由社会资本承担”。

 

 

前期论证。在项目实施前,要通过定量及定性评价,论证采取哪种方式更有效率,更加经济。如果PPP模式还不如政府传统投资的效果好,则不会采取PPP模式。但目前,一是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出于降低负债的目的,盲目推行PPP模式的情况;二是存在投资方为了吸引融资,夸大预期收入,论证过于乐观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政府未进行充分财政预算即前期论证的结果显现,把投资风险一股脑地推给了社会资本方。

 

 

二、为什么融资难?

 

 

PPP的投资规模都很大,期限都很长,这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对于社会投资方,都带来了很大的融资压力。资金的筹措能力甚至关系到了项目的成败。

 

 

PPP项目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常见的股权融资方式有基金、信托、IPO等;债权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在融资方面,则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一)资本金比例问题

 

 

比较传统的PPP融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资本金,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对于一般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应为总投资的20%,部分重点项目可以下调,但该通知同时强调,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在许多实际操作中,资本金多少还是金融机构说了算。

 

 

在资本金来源方面,投资方的自有资金是最受认可的。近年来,基金、信托等也有投入资本金参股的案例,但接受度还不高。

 

 

(二)期限问题

 

 

由于PPP项目期限较长,少则10年,多则30年,项目的建设运营期限要与特许经营期限、贷款期限、政府补贴期限等相匹配。对于基金等股权投资来说,最长时间为8-10年;而对于银行融资来说,贷款期限10-15年,个别的25年。这就会造成PPP项目期限与融资期限的错配,后续将会带来再融资的风险。如果项目运作正常、资金周转正常的话,再融资相对容易。反之,有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三)偿债来源问题

 

 

PPP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所谓的项目融资,是依靠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这一点是与法人融资的根本不同,法人融资是依靠借款人的信用作为偿债来源。对于PPP项目,偿债的第一来源是项目收益,其次是项目公司的资产抵押、收益质押以及项目公司有关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担保。这里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是项目收益的不确定性问题。在石油、电力等项目融资应用较为成熟的领域,项目的收益可以通过对下游的“照付不议”协议锁定价格,但对于公路、桥梁、环保设施、工业园等项目,由于其收费面向大众,或者必须在建成后通过招商完成,收益不能提前锁定,就会造成收益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对财务不确定的项目进行项目融资,除非有其他可以覆盖全部债权的担保措施。

 

 

二是项目公司的资产抵押与收益质押问题。在PPP项目融资里,金融机构一般都会要求项目资产抵押。然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资产抵押并不是一个特别有吸引力的方式,一是由于资产并不总是能充分覆盖债权,二是由于资产变现的能力受很多因素制约。比如,工业园项目,即使抵押了厂房与土地,若工业园建成后不能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其厂房与土地的价值将十分有限。

 

 

在PPP项目融资里,收益权质押也是金融机构非常看重的。以前PPP项目收益权益质押登记机关没有统一规定,且受法律约束的质押品种有限,许多收益权都得不到认可。但2017年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一是扩大了应收账款的范围,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出售知识产权、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等,均可以在人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质押。二是拓宽了应收账款质押期限,拓宽至0.5-30年。该办法较好地解决了收益权质押的问题。

 

 

三是第三方当事人的担保问题。第三方当事人包括项目投资人、供应方、使用方、承包方等。在项目融资里,第三方当事人仅以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或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担保责任是有限的。比如,项目完工担保,就是承包方保证项目验收成功,如项目未完工或失败,贷款人有权进行追偿,但追偿金额也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金额。但在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会普遍要求投资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担保,实际上就变成了披着“项目融资”外衣的“法人融资”,对投资人来说,还是需要承担项目的全部融资风险。

 

 

三、相关建议

 

 

虽然我国的PPP项目面临立法缺失、配套不完善等硬伤,以及可能存在的政府契约精神不整齐、前期论证机制不充分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PPP的深入推进,政府正在逐步的予以解决、完善,会给予社会投资方更多的保护,吸引其参与到重点领域中来。

 

 

比如,2015年至2017年,我国分批发行了合计1.2万亿元人民币的专项建设债券。国开行和农发行使用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建立专项建设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个债券实际上就是长期贴息贷款,最长融资期限可达30年。投资方可以通过向发改委上报项目,审批通过后,与国开行、农发行进行对接,使用该资金。

 

 

此外,为鼓励PPP发展,政府也可依法发起PPP引导基金,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重点领域。目前,财政部已与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四川、新疆等地分别成立了不同规模的PPP引导基金。

 

 

那么,在当前的环境下,对于PPP项目投资方来说,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在此提几条建议:

 

 

一是应尽可能就PPP项目申报省级乃至全国试点和示范项目,争取中央和地方融资基金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对于重点领域项目,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PPP项目。另,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示范项目或得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助。

 

 

二是多方争取拓宽融资渠道。PPP项目的融资非常关键。自有资金方面,可以灵活借助基金、信托等融资工具的帮助。银行贷款方面,应多渠道了解银行的产品,取得与项目投资周期期限更匹配、利率更优惠、担保要求更宽松的融资资金。比如,在国内棚改、水利等重点建设的项目上积极争取国开行的政策性贷款。在境外投资、产业投资等方面积极争取进出口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在创新融资工具方面,可通过不同融资工具的运用与组合,降低融资成本。比如,针对分期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在建设期间通过项目收益票据进行融资,建成后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三是应邀请金融机构前期介入并参与到项目中来。结合金融机构的意见合理确定合作模式、设计融资方案和交易结构。对于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支持函件等,若需要政府协助,投资方应尽早向政府提出要求,及时落实到PPP项目协议中去。

 

 

四是找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融资方案设计。专业的机构在项目融资方面有大量的经验,可以避免走弯路。比如,如果采取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要高度重视项目收益权审批及证明文件,设法通过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以减少不必要的第三方担保。再如,注意项目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匹配。如果融资期限短于项目期限,要提前在财务方案中提早做出部署安排,尽量减少再融资风险。

 

 

 

(完)

 

 

附:我国关于PPP的相关指导意见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开始从制度、机构、项目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推广PPP模式。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推广PPP模式。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要求大力推广PPP模式。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提出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措施。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规范PPP项目的操作流程。

 

2014年,财政部主导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启动立法工作。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明确将PPP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提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证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PPP模式。

 

2016年9月24日,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

 

参考资料:

《PPP项目运作实务》,周兰萍

2017年国外PPP模式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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