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没有入库,能否招标


来自:光大成贤     发表于:2019-05-14 22:44:17     浏览:368次

一、未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仅对PPP项目及相关财政部门有影响

(一)未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第(八)项规定,“原则上,国家级和省级示范项目、各地PPP年度规划和中期规划项目均需从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筛选和识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综上,财政部为了推广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了奖惩挂勾机制,未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但这个也是致命的影响,所以采购后要记得尽快办理入库手续。

(二)未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相关财政部门应限期录入或被通报批评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同时,根据财金〔2017〕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财政部对全国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级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上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综上所述,未及时入库PPP项目信息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改正或进行通报批评。


二、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宗旨在于信息公开

根据财金〔2015〕166号文件第(一)项规定,“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

从上述规定可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旨在管理PPP项目信息和发布,实现统计与分析功能。


三、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前提条件是一案两评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并且,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十条“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同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现已失效但仍具有参考作用)规定,项目识别阶段包括项目发起、筛选、PPP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准备阶段包括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因此,在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前提,是完成PPP前期工作:一案两评。PPP项目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并非招标的前提条件。


但是,还有个实践问题:已完成投资人采购的PPP项目未进入管理库,如何处理?应该是这样:PPP项目已经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据法律规定形成了合作关系,该关系受法律保护,财政部发布的通知并不能使该法律关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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