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pp政策信息具体文件第三期(0626-0630)


来自:光大成贤     发表于:2017-07-20 12:48:50     浏览:673次

一、政策



I财政部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规范PPP模式运用,切实防范隐性政府债务风险

财政部关于2016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2017年6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2016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请审查。

一、2016年中央决算情况

2016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以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在此基础上,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较好。

(一)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同步实施,据此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作出调整。其中:收入预算由70570亿元调整为72350亿元,增加的1780亿元全部用于对地方税收返还;支出预算相应由85885亿元调整为87665亿元。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365.62亿元,为调整预算的100%。加上年初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1315.06亿元,收入总量为73680.68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6804.55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9%。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876.13亿元,支出总量为87680.68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14000亿元,与预算持平。需要说明的是,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相比,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8.31亿元,主要是在库款报解整理期,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专项收入等增加。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减少85.8亿元,主要是年终据实结算项目地方上解数额增加,相应冲减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收入增加和支出减少合计94.11亿元,已包含在上述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876.13亿元中。

从收入决算具体情况看,税收收入65669.04亿元,为调整预算的99.6%;非税收入6696.58亿元,为预算的103.8%。税收收入中,国内增值税21949.47亿元,为调整预算的104.5%,主要是工业增加值增幅高于预期,以及自9月起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涨幅由负转正;国内消费税10217.23亿元,为预算的85%,主要是卷烟、成品油产销量低于预期;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合计15388.34亿元,为预算的98.6%;企业所得税18715.78亿元,为预算的99.3%;个人所得税6054.06亿元,为预算的106.6%,主要是居民财产转让所得以及部分应税群体工薪收入增长高于预期;车辆购置税2674.16亿元,为预算的104.5%;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12154.48亿元,为预算的93.5%,主要是出口贸易增长低于预期。

从支出决算具体情况看,中央本级支出27403.85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59400.7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9.3%。中央本级支出中,教育支出1447.7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8%;科学技术支出2686.1亿元,完成预算的99.2%;外交支出479.72亿元,完成预算的92.3%,主要是执行中收回部分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抵减当年支出;国防支出9545.9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共安全支出1741.91亿元,完成预算的104.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09.15亿元,完成预算的100.6%;债务付息支出3374.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2.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6826.84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9.4%;一般性转移支付31864.93亿元,完成预算的99.5%;专项转移支付20708.93亿元,完成预算的99%。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比重提高至60.6%,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加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进一步减少到94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涉及基本民生方面的专项资金持续增长。

中央预备费预算500亿元,实际支出146.1亿元,用于受灾地区中小学校灾损补助等方面,剩余的353.9亿元全部转入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16年,扣除实际拨付的资金和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资金后,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结余860.45亿元(含中央预备费结余353.9亿元),加上超收15.68亿元(含政府性基金实际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0.06亿元),合计876.13亿元,全部用于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16年初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283.49亿元,加上上述补充的876.13亿元、收回中央财政结转资金补充的1501.83亿元、按规定用中央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补充的110.72亿元,2016年末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为2772.17亿元。

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支出1457.14亿元,其中中央本级使用369.53亿元,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使用1087.61亿元。中央预算周转金规模没有发生变化,2016年末余额为354.03亿元,主要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2016年,中央财政发行国债30869.32亿元,其中内债30545.41亿元,外债323.91亿元,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发行的内债中,储蓄国债3182.64亿元,平均发行期限为4年;记账式国债27362.77亿元,平均发行期限为6.55年。2016年国债还本17415.62亿元,其中内债17201.65亿元,外债213.97亿元。年末国债余额为120066.75亿元,包括内债余额118811.24亿元和外债余额1255.51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125908.35亿元以内。

2016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合计48.25亿元(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安排的经费),比预算数减少14.85亿元,主要是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大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以及部分因公出国(境)、外事接待等任务当年未能实施。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18.19亿元,减少2.08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87亿元,减少8.54亿元;公务接待费4.19亿元,减少4.23亿元。

2016年,中央基建投资支出4776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115.4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3660.6亿元。加上用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其他方面支出224亿元,中央基建投资支出合计5000亿元。

(二)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4178.12亿元,为预算的97.8%。加上地方上解收入7.59亿元和2015年结转收入249.84亿元,收入总量为4435.55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3999.98亿元,完成预算的88.5%,主要是铁路建设基金等部分基金收入未完成预算,支出相应减少,以及部分项目因执行中未完全具备条件而推迟实施。其中:中央本级支出2889.86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1110.12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决算数比执行数增加0.04亿元,支出决算数与执行数持平。

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大于支435.57亿元。其中:结转下年继续使用298.5亿元;单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超过其当年收入30%的部分110.72亿元,按规定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3项政府性基金结余26.35亿元,调入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

(三)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6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30.17亿元,为预算的102.2%。加上2015年结转收入394.47亿元,收入总量为1824.64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1450.61亿元,完成预算的93.5%,主要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推进进度,部分支出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中央本级支出937.08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513.53亿元。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246亿元。结转下年支出128.03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数均与执行数持平。

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2016年中央财政的部分收支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包括预算已经安排当年应支未支的工资和社保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等。有关具体情况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书面报告。对上述资金,财政部将在预算执行中加强管理,及时拨付,尽快发挥资金效益。

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及其对比分析,详见中央决算草案。草案在报国务院审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前,已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作了相应修改。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在地方,中央本级暂未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2016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国务院审定后,将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2016年预算执行效果和落实全国人大决议情况

2016年,我们强化预算法治意识,认真执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要求和批准的预算,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财政管理,财政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着力推动“三去一降一补”。中央财政设立并及时拨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全年退出钢铁和煤炭产能分别超过6500万吨、2.9亿吨,妥善安置分流职工72.6万人。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开工606万套,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48.5%,化解商品房库存取得明显成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债权转让核销等相关财税政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落实营改增试点等减税降费政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加大补短板力度,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强化扶贫方面各项投入,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43.4%,启动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支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124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加强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启动第二批15个地下综合管廊和14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健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进一步扩大。支持智能制造、工业强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等,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完善补贴政策和管理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启动第二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突出绿色生态导向,促进耕地地力保护和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实施500万亩粮改豆和600万亩粮改饲试点。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调整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新机制,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继续深入推进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采取多种方式消化政策性粮棉油库存。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以上,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高标准农田2800万亩。完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约30万个。

(二)实行大规模减税降费,为实体经济发展减负添力

加大减税力度。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完善试点政策,基本解决各方反映的主要政策和管理服务问题,全年实现减税5736亿元。其中:1—4月减税847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5—12月减税4889亿元,包括新增试点的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减税1747亿元,前期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减税1486亿元,原增值税行业主要是制造业减税1656亿元。进一步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出台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实施普遍性降费。取消、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推动地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90项、降低收费标准82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60多亿元。

(三)扎实推进民生事业建设,促进人民生活继续改善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支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去产能分流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超出预期,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2%。

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两免一补”政策、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三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8万余所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全面建立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全年8400多万人次享受到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同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1亿多退休人员受益。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继续支持提高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各项抚恤待遇落实。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1700多万人发放补贴。支持实施临时救助968万人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成果进一步巩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从100个城市扩大到200个。支持19万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启动首批5000名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45元。

加强生态环保建设。加大大气、水污染防治投入,整合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启动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新增任务1510万亩。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试点。推动九洲江等4个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18个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扩大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范围。

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49871家公益性文化设施、1260个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进县级文化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1791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和674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快税制改革。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全覆盖,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推动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着力完善财政体制。出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划分原则、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整中央对地方增值税返还办法,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出台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并建立奖励机制。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将5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由2015年的16%提高至19%。积极推进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实现全覆盖,一级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具体指标随同预算一并批复。组织中央部门全面开展项目支出执行情况绩效自评,99个中央部门的111个一级项目自评结果在部门决算草案中反映。将10个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参阅。大力推进预决算公开,首次在中国政府网和财政部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中央部门决算信息,制定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深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开展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

(五)切实加强管理监督,保持财政稳健运行

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分类处置指南。开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组织核查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并督促整改。2016年,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35339.84亿元,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债券7662.44亿元,用于置换2014年末清理甄别认定存量政府债务的置换债券27677.4亿元。偿还当年到期一般债券2436.7亿元,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余额71419.74亿元。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25118.56亿元,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债券4037亿元(包括湖南、海南两省利用2015年结转额度发行的37亿元),用于置换2014年末清理甄别认定存量政府债务的置换债券21081.56亿元。当年没有专项债券到期,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余额34862.06亿元。2016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余额、专项债券余额和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余额合计153164.01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余额限额171874.3亿元以内。

强化财政监督。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就地就近优势,加强对中央部门所属基层单位预算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的监管。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等专项检查,查处曝光一批违反预算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三、强化问题导向,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2016年预算执行效果较好,同时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审计也指出了预算管理、财税改革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我们将在强化管理举措的同时,注重从完善制度机制上着力,加强源头防治。一是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继续加大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统筹力度。逐步提高项目预算评审覆盖率,强化评审结果运用。及时批复、下达预算,提高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二是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合理设置专项转移支付,从严控制新设专项,深入推进现有专项清理整合。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三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各类资金统筹使用。推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从一般公共预算扩展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扩大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评价范围。加快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推进。四是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严格控制新设基金。改进基金预算管理,注资资金通过“基金池”统筹安排,根据投资需要分步拨付、避免资金闲置。明晰政府有关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的责权利关系,推动建立科学的基金决策和运营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五是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组织全面清理整改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举债融资信息公开,保持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合理确定项目范围和边界,严格控制PPP项目支出责任规模,切实防范隐性政府债务风险。六是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全面推进财政内控建设,开展财政监督管理专项工作,强化基层财政管理。严厉查处截留挪用、贪污侵占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稳中向好态势,财政收支运行比较平稳。1—5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7224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6323亿元,同比增长9.3%。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6467亿元,同比增长14.7%,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1166亿元,同比增长9.2%。随着企业对营改增的适应性增强,营改增减税效应会越来越明显,加上落实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措施,后期减收压力较大,实现全年预算目标需付出较大努力。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减税降费政策。在此基础上,实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全年减税降费超过万亿元。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使用,避免“钱等项目”。二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支持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以及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健全普惠金融政策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全面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积极稳妥改革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选择部分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三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烟叶税、船舶吨税等税收立法相关工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财政改革发展工作,有力促进了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努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II五部委: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建运

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基础〔2017〕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局:

  市域(郊)铁路是城市中心城区联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其城镇组团之间的通勤化、快速度、大运量的轨道交通系统,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市域(郊)铁路发展,对扩大交通有效供给,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市域(郊)铁路发展滞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短板,在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网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要求,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示范项目为抓手,强化规划衔接,推进既有铁路挖潜扩能改造,视需要有序规划新线,着力扩大市域(郊)铁路公交化运营服务的有效供给,鼓励发展多层次、多模式、多制式的轨道交通系统,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更好地适应都市圈和城市群发展新要求。

(二)基本原则。改革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创新引领,加大改革力度,激发市场活力,破解体制机制阻碍。着重在发展理念、建设方式、运管模式、合作机制、投融资体制、标准体系、发展政策等方面探索新路径、实施新举措、取得新突破。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盘活存量资产,做好市域(郊)铁路整体布局规划,符合城市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着力加强与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项目实施,使既有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增量供给得到有效增加。

  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建立公平、公正、开放的发展环境,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发挥各方优势,推进项目共建、线路和站场等资源共享,使企业有回报、群众有获得感。

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在重点城市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实施市域(郊)铁路发展示范工程,明确示范工程内容,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以期形成可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发展模式。

  (三)发展目标。至2020年,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超大、特大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市域(郊)铁路骨干线路基本形成,构建核心区至周边主要区域的1小时通勤圈;其余城市群和城镇化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启动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工作。

  

二、加强规划指导

  (四)科学编制规划。拟发展市域(郊)铁路的城市,城市政府应会同有关方面深入研究市域运输需求、路网布局、规划衔接等问题,单独编制市域(郊)铁路发展规划或统筹纳入相关规划。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为城市所辖市域,可统筹市域周边具有一体化倾向、通勤需求较高的毗邻区域。利用或改造既有线路的,应充分征求铁路企业意见。确需规划新建线路的,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铁路网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并充分考虑综合开发需求,形成布局合理的规划方案。通过规划的编制,摸清有效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明确建设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建设。

  (五)健全审核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域(郊)铁路发展的规划项目管理机制。利用既有铁路发展市域(郊)铁路的规划由省级政府会同铁路总公司统筹研究确定,改扩建项目审批按照现行规定实施;新建市域(郊)铁路的规划应按照项目功能定位、标准制式等纳入相关线网及建设规划,并在规划方案、建设规模、标准制式等方面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按现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报批。市域(郊)铁路新建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相关部门。

  三、统筹有序发展

  (六)优先利用既有资源。城市政府会同铁路企业,结合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铁路枢纽功能调整,优先考虑利用既有资源开行市域列车。要加强既有资源合理利用可行性分析论证,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铁路现代物流转型发展需要等,深化城市内部相关铁路运输能力利用研究,鼓励具备条件城市的内部铁路部分功能合理外迁,释放线路运输能力。通过既有铁路补强、局部线路改扩建、站房站台改造等方式,扩大铁路服务城市交通的供给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研究开行市域(郊)列车。

  (七)有序推进新建线路。在充分利用既有铁路的基础上,有序新建部分线路,优化完善市域(郊)铁路网络。要根据市域(郊)铁路的需求特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合理把握其功能定位,因地制宜选择标准制式、建设方案和运营模式。线路要串联5万人及以上的城镇组团和旅游景点并设站,车站按照功能适应、设施简易、安全便捷的原则尽量设置于城镇中心,增强交通引导和提高客流聚集。设计速度宜为100~160公里/小时,平均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因地制宜确定敷设方式,优先采用地面或高架,集约利用通道资源和节省工程投资。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技术方案比选,增强方案的可实施性。

  (八)加强各种方式衔接。统筹多层次轨道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科学把握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线路的合理分工,加强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及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系统的高效衔接,提高城市交通组合效率。按照零距离换乘和一体化运营要求,实现基础设施和运营服务方面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优化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行线路和运营时间,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步行和自行车服务设施,做好公共交通接驳。

  (九)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市域(郊)铁路原则上应采用公交化运营模式。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铁路企业要加强运输组织协调、优化客运组织,采取增加既有列车停站、增加在重要客流集散地的停站频率、在通勤高峰时段开行通勤列车等措施,提供符合群众出行规律和客流特征、更加便民惠民利民的市域(郊)铁路运输服务。新建市域(郊)铁路线路要严格落实城市公交化服务的各项要求,为群众切实提供全程安全、便捷、贴心的运输服务。要依托“互联网+市域(郊)铁路”,提升新建和既有线路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实现信息实时在线共享。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运营服务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十)鼓励多种运管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市域(郊)铁路运营管理模式。政府与铁路企业之间要创新合作方式,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互利共赢,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运营主体多元化,拓宽机构选择空间,支持铁路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具有相关经验的运营主体参与市域(郊)铁路建设和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或项目探索网运分离等模式,通过租用线路和设备提供服务。对线路使用、车站服务、委托运输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实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十一)完善运营补偿机制。城市政府要将市域(郊)铁路运营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充分体现公共服务属性,综合考虑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完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不同旅客承受能力和消费需求特点,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等差异,形成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对市域(郊)铁路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和铁路企业在技术改造、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投入,各城市在加强成本规制的基础上,可给予相应补贴补偿。初期可通过加大补贴力度引导和支持市域(郊)铁路顺利开行,后期要根据综合开发收益给予适当运营补贴支持,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可持续运营。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

  (十二)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投入、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相互支持的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加大对市域(郊)铁路的支持力度。完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全面参与市域(郊)铁路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市域(郊)铁路具备稳定现金流的优势,拓展资金来源,探索吸引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市域(郊)铁路发展。积极支持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研发适合市域(郊)铁路特点的金融产品,采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形式提供融资服务。

  (十三)发挥综合开发效能。树立TOD开发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的相关政策,发挥市域(郊)铁路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撑服务作用,集约利用资源,拓展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依托市域(郊)铁路通道推进城市新区和外围城镇组团建设,引导人口布局,不断优化城市空间。支持通过既有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盘活利用既有铁路设施,规范推进新建市域(郊)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鼓励市域(郊)铁路相关企业通过物业开发、物业租赁和管理、车站和车辆商业开发等形式,构建综合开发溢价回收机制,支持市域(郊)铁路发展。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发展制度体系。完善市域(郊)铁路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市域(郊)铁路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全可靠。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铁路列车的,铁路企业应商地方政府研究出台运营方案和相关措施,强化企业运输安全主体责任,合理划分与地方政府各方权责,确保群众全程安全便捷出行。新建市域(郊)铁路的,铁路企业要规范和简化新建线路与既有铁路的接轨手续;各级政府部门要发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规划和项目审批;城市政府要加强人才培养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对新建市域(郊)铁路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

  (十五)健全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多种制式,支持技术创新,推进新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鼓励支持地方和企业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市域(郊)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结合“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推进市域(郊)铁路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加大列车研发力度,在现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基础上,突破关键零部件及绿色智能化集成技术,完善市域(郊)铁路列车谱系,建立整装的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域(郊)铁路装备产业链。

  (十六)选择重点推进项目。近期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并适时拓展示范项目范围,在示范内容、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等方面进行差别化探索。城市政府有关部门、铁路企业和社会资本要在铁路资源评估、配套设施改造、合作模式、收益分配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七)加强实施过程监管。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各方积极性,共同努力推进市域(郊)铁路发展。创新方式,实现对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有效监管,营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划和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不得利用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单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和稽察,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家 铁 路 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20日

 

III关于启动PPP咨询机构库入库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启动PPP咨询机构库入库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首批可入库机构名单见附件。请名单内机构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正反面、联系人授权书、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均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联系人信息等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名称统一为本机构名称后跟“申请邀请码”,获取注册邀请码。财政部PPP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邀请码。请各机构注意查收邮件(包括垃圾邮件),取得邀请码并认真阅读入库操作手册后在www.cpppc.org“机构库”栏目内进行注册,并按照提示说明录入信息。系统将向完成信息录入的机构提示成功入库。

第二,未在本次公告名单内但符合《办法》入库条件的机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机构库”栏目内按要求“提请识别”。此类机构业绩应是截至目前已在www.cpppc.org“项目库信息公开”栏目公布的项目。财政部PPP中心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核对并予以补充公告。

第三,根据《办法》,机构应在获得邀请码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否则将纳入下次可入库机构名单公告。咨询机构及其业绩相关信息将于系统关闭本次入库操作后及时公开,具体可通过www.cpppc.org“机构库”栏目进行查看。公开信息仅供社会各界参考。PPP项目政府方可以选择库内或库外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并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联系电话:

有关政策咨询:010-88659274、88659273

机构库技术咨询:010-82270088-232

附件:首批可入库咨询机构名单

 

 

 

 

 

 

 

 

 

 

 

 

 

IV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现将《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2017年6月19日

 

河南省普通公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规范公路建设项目PPP模式的操作流程,加强公路基础设施行业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等规定,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规范普通公路新(改)建领域开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公路PPP项目")的识别、准备、社会资本选择、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公路PPP项目,是指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独立或与政府指定机构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付费等事先约定的收益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防范并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的目标。

第五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

特许经营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

第六条 开展公路PPP项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收益共享、风险分担、物有所值、公共利益最大化、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二章 项目识别和准备

第一条 市(县)公路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阶段,根据项目的特点及PPP模式的有关要求,初步判断项目是否适合引入社会资本,确定采取PPP模式的潜在项目,建立公路PPP项目库。

第二条 公路PPP项目可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各级公路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对拟纳入公路PPP项目库的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并根据公路交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和中期公路PPP项目开发建议,申请进入财政PPP项目库。

社会资本可通过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交通运输部门或财政部门推荐潜在项目。

第三条 对符合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关于《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要求的公路PPP项目,拟申请车购税、省级燃油税补助资金的项目,市(县)政府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建设和融资方式,明确合作方式和期限,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按照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和审核规定,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第四条 对于已经确定的、潜在的公路PPP项目,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可以接受政府授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识别和准备、社会资本选择、执行和移交等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PPP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专家预审查后,可组织开展项目推介,介绍项目情况、了解潜在社会资本财务实力、投融资能力、投资意向和条件等信息,进一步评估项目开展PPP模式的可行性,设计PPP模式的基本框架。

第六条 对于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的同时,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PPP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承担编制任务的第三方不得与潜在的社会资本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路PPP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产出说明、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分析、项目运作方式、项目投融资结构、项目回报机制、风险分配方案、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社会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政府承诺及配套安排、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路项目的目标和意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项目产出说明

项目产出说明主要包括项目起终点、路线走向、技术标准、工程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投资、运营维护标准等。

(三)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优化风险分配、政府PPP行政能力等方面分析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和转让-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政府付费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五)项目投融资结构

政府方参股项目公司,可获得更多的项目运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便于对项目进行监管。政府在项目公司中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宜超过49%,一般以20%左右为宜。

(六)项目回报机制

收费公路项目主要回报方式为使用者付费方式,即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当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且政府对项目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实现合理回报的,可由政府给予合理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社会资本总投资合理收益率,即项目折现率,一般不低于6%。

非收费公路项目回报方式为政府付费,一般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费两部分,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另外可以考虑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增加政府付费方式。社会资本总投资合理收益率,即项目折现率,以在人民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至20%为宜,不得超过30%。

(七)风险分配方案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八)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

特许经营协议是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确定,是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九)特许经营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原则上高于10年且低于30年。

(十)社会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施方案应根据公路项目的技术等级、建设规模、工程难度和投资规模等情况,拟定潜在社会投资者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建设管理能力等条件,原则上社会资本或联合体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近三年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良好,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行为。

(十一)政府承诺及配套安排

政府承诺包括采购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社会资本方、提供良好的建设运营环境等内容。配套安排是指政府承诺将提供的配套工程等其他投入,包括土地征收和整理、建设部分项目配套设施、完成项目与现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对接等。

第八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公路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公路PPP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拟申请车购税资金、省级燃油税资金支持的公路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需向省级公路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函、通过专家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资料,省级公路部门初步审查后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在上报文件中提出政府支持方式。交通运输部确认符合条件并按程序审查,通过审查的,交通运输部出具资金安排意向函,明确车购税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安排的规模上限。

其他公路PPP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项目审批或核准后,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审批或核准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修改和完善。如果项目涉及到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涉及到财政投入的PPP项目,要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同级发改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根据中长期交通规划和项目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需要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要切实强化风险意识,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依法严格控制市(县)政府或有债务,不得向上级政府转嫁债务,严格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协调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尽快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的常态化机制,促进金融机构为推介项目增进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路PPP项目采取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章 社会资本选择

    第一条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

第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上级或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投资或补助规模等支持政策作为选择社会资本的基本条件对外发布。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特点,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

第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对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合作方可不再进行招标。

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择,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在项目实施方案中项目交易条件具有不确定性的,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详细阐明理由,且明确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五条 招标人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社会资本招标工作的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 公路PPP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进行社会资本招标:

(一)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政府承诺的补助资金来源已落实(如有);

(三)有招标所需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或者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各项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两阶段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审查标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拟申请国省补助资金的公路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书面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发售。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招标项目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第十三条 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经营期限(或者投标报价)、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根据投标报价(社会资本承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意向社会资本少于三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分析具体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重新招标后意向社会资本为两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意向社会资本只有一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结果书面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社会资本名单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三)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四)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PPP项目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自投资协议和PPP合作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内容除外。拟申请车购税资金、省级燃油税资金支持的公路PPP项目,PPP项目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前须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并根据行业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协议签订后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备。

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谈判的内容外,PPP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与实施方案核心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要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再签订。PPP项目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

(三)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融资方案,投融资期限及方式;

(五)政府付费标准及其调整机制;

(六)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

(七)合理投资回报确定及调整机制;

(八)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要求;

(九)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与保障;

(十)建设和运营监测评估;

(十一)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及其责任;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监督检查;

(十七)违约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十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单独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相关机构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

第十八条 政府对PPP公路建设项目投入的建设期补助可以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者投资补助等方式。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应当指定相关机构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无偿投入。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负责按照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一节 项目建设

第一条 社会资本确定以后,应当向项目核准(审批)机关报送项目核准(审批)材料。公路PPP项目申请政府投资或资金补助的,由项目公司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明确资金申请数额,报相关政府部门核准(审批)。其中,拟申请车购税、省级燃油税补助资金的项目,在项目确定社会资本方并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后,由省级公路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购税资金申请函。对于所提材料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并且符合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将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车购税资金具体安排数额。

第二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核准(审批)后,尽快开展项目融资。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做好融资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资金的到位以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督促各类资金按照投资协议和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避免出现抽逃、挪用、挤占或者截留相关资金等问题,保证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县)政府作为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征地拆迁、施工环境保障、建设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验收、偿还本息等工作。政府对公路PPP项目的投入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其中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无偿投入,不作为社会资本投入项目的资本金。

第四条 对于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资质条件和能力且依法中标的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将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任务或其中的某一项赋予社会资本。

对于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资质条件和能力且依法中标的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或选择拥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五条 项目公司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统筹项目投入与产出,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聘请、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设计审查、项目监理或者中心实验室等咨询单位,对设计及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成本审计或者其他评估工作。

第七条 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应遵循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合规建设。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机构全程参与并监督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节 项目运营

第一条 项目公司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第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项目公司建设运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运营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每3-5年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合作内容的变更或者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公司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条 在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有限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六条 在合同期限内,因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后提前终止协议,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收回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合理补偿或惩罚。提前终止合同情况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部门核备。

第五章 项目移交

第一条 在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届满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

PPP项目合作合同(包含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过渡期、移交内容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 项目移交应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宜为特许经营期满前1-2年,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联合组建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共同做好项目移交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项目移交方案应当包括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 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原审批机构应当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约定的技术等级和移交标准等要求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路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约定的技术等级和移交标准等要求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在公路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四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交通公路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养护状况、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同时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对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信用考核和管理制度,并对投资人(包括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招标投标、协议和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存在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在处罚期内不得担任境内其他PPP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

第二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工作导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工作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普通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图

 

 

 

 

 

V福建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印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建城[201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福州市城管委、规划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6]3号)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我省公共服务领域,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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