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协议—智慧城市工程(文本模板)


来自:园区PPP大讲堂     发表于:2016-12-14 12:58:04     浏览:625次

 XX市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

PPP项目协议



签约方

甲  方:XX市信息中心

乙1方:XX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2方: 

二零一六年五月

 目  录

引  言.. 1

第一章      总则.. 1

1.1定义和解释.. 1

1.2双方的风险分配.. 6

1.3承诺和确认.. 6

1.4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7

第二章      合同主体.. 8

2.1政府主体.. 8

2.2乙方主体.. 9

第三章      项目经营权.. 12

3.1经营权的范围.. 12

3.2项目合作期.. 12

3.3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13

3.4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13

第四章      投融资方案.. 14

4.1项目总投资.. 14

4.2融资方案.. 14

4.3政府提供的融资支持.. 14

4.4融资交割.. 15

4.5对融资文件的要求.. 15

第五章      项目建设.. 17

5.1前期工作.. 17

5.2建设履约保函.. 18

5.3设计.. 18

5.4工程建设.. 19

5.5工程变更.. 24

5.6竣工验收.. 25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维护.. 27

6.1运营维护服务内容.. 27

6.2运营维护责任.. 27

6.3监督与检查.. 28

6.4运维期履约保证.. 28

第七章      项目绩效考核及付费.. 30

7.1政府购买服务费.. 30

7.2可用性服务费支付.. 31

7.3 运维绩效考核及付费.. 32

7.4 开票和账户.. 33

第八章      项目移交.. 34

8.1移交范围.. 34

8.2移交验收.. 34

8.3备品备件.. 35

8.4移交委员会及移交程序.. 35

8.5质量保证期.. 35

8.6移交维修保函.. 36

8.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37

8.8技术转让.. 37

8.9人员及培训.. 37

8.10相关合同期限.. 38

8.11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38

8.12风险转移.. 38

8.13移交费用.. 38

第九章      终止和赔偿.. 39

9.1不可抗力.. 39

9.2违约及赔偿.. 40

9.3甲方的介入权及法律后果.. 42

9.4终止和终止后的处理.. 43

第十章      保险.. 47

10.1建设期保险.. 47

10.2运维期保险.. 48

10.3联名保险及赔偿.. 50

10.4保险商及保险单据.. 50

10.5未能获得和保持保险.. 50

10.6索赔及协助通知.. 51

10.7修复及修理,索赔款项.. 51

10.8通知甲方.. 51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52

11.1友好协商.. 52

11.2仲裁.. 52

11.3争议解决期间的合同履行.. 52

第十二章      其它.. 53

12.1协议的修改.. 53

12.2保密.. 53

12.3日常事务代表.. 54

12.4通知.. 54

12.5协议文字及份数.. 54

12.6协议生效.. 54

附件一  XX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55

附件二  联合体协议.. 56

附件三  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57

附件四  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59

附件五  移交维修保函格式.. 61

附件六  项目考核办法.. 63

附件七  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关纪要.. 73 


中国XX省XX市人民政府经过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建设 XX市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XX市人民政府 授权  XX市信息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同时授权 XX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1方”)作为实施本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以上授权文件详见附件1)。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                    (以下简称“乙2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作为本项目成交社会资本方,并与乙1方、乙2方草签本协议。待乙1方、乙2按照合资经营合同和公司章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卷合资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 安徽  XX 市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后,由甲方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协议。

XX市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PPP项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


第一章      总则

1.1定义和解释

1.1.1定义

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补充协议和附件,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 XX市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含XX市智慧城管平台项目、平安城市二期系统建设项目及智慧XX顶层设计系统三个子项目)  

甲方: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就本协议而言指 XX市信息中心 

1方:指政府授权的实施本项目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本协议而言指  XX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方: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本协议而言指                    

乙方或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指自开工日起 三年零七个月 (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维期,运维期为三(3)年)。

建设期:指自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其中:XX市智慧城管平台项目建设期六(6)个月、平安城市二期系统建设项目建设期七(7)个月及智慧XX顶层设计系统建设期两(2)个月。

运维期:指自竣工验收通过次日起满三(3)年。

开工日:指自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

运营维护日:指本协议第6.2条约定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5.2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6.4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指乙2方按照本协议第8.6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银行保函。

政府购买服务费:指项目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规范的公共服务,由甲方购买此公共服务而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费用,为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之和。

可用性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成的符合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全面服务可用的项目设施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建安费、前期费用、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就本项目而言,可用性服务费是指乙2方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关于可用性服务费的报价。

运维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税费。就本项目而言,基准运维绩效服务费是指乙2方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关于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报价。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前期工作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就本项目而言,该费用指前期费用,暂定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0.00),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应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整),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

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成的达到本协议规定验收标准的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项目设施、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维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等文件。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乙方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b)履约保函。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乙方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以及

(b)乙方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与贷款人签署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日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适用违约行为结束时的基准利率。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b) 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或

(c)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

政府部门:指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中国司法或军事当局,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本项目而言,指XX市人民政府、XX市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

政府行为指甲方及XX市人民政府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技术文件:是指乙方在进行本项目建设、运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方案、运维手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手册、模型等。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顶层设计、建设、运维和移交所需要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标准和规范:指适用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国外标准、规范(如确需)。

谨慎运维惯例:指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运维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的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1.1.2释义

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乙2方含外资,则需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终止日: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9.4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9.4条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元:指人民币

本协议中“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以上”、“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1.2双方的风险分配

1.2.1甲方承担的风险

(a)项目审批风险(由甲方承担项时);

(b)政治风险;

(c)不可抗力。

1.2.2乙方承担的风险

(a) 项目投资风险;

(b) 项目审批风险(由乙方承担项时);

(c) 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相关风险;

(d) 相关保险风险;

(e)不可抗力。

1.3承诺和确认

1.3.1甲方的承诺

(a)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b)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前期工作。

1.3.2乙方的承诺

(a)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1.3.3确认

(a)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不对乙方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b)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市场环境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调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1.4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4.1组成本项目合同的文件如下:

(a) 合同(包括第一部分《XX市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协议》、第二部分《【合资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以及附件);

(b) 成交通知书;

(c) 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承诺书;

(d) 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澄清;

(e) 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提供的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f) 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g) 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项目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合同主体

2.1政府主体

2.1.1甲方主体资格

(a)甲方代表XX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及运维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关职能。

(b)除因政府机构调整的原因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c)如出现政府机构调整的情况,则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应由XX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或机构承继。

2.1.2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XX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进行监管,包括:

(a)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过程和运维服务进行监管,包括融资进度、项目投资进度、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变更、建设质量、运营维护服务质量等。

(b)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管。

(c)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乙方的违规行为。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d)在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并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项目区域内的设施进行临时接管。

(e) 法律、法规授予甲方的其他权利。

(f)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权利。

2.1.3甲方的主要义务

(a)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上述权利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合作期内不妨碍上述权利的行使;

(b)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甲方应积极与乙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c)甲方进行监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d) 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

(e) 负责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f)  负责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

(g)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2.2乙方主体

2.2.1乙方的主体资格

(a)乙方为乙1方与乙2方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维及移交工作。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始终维持其主体资格。

(b)乙1方是 XX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XX市XX路XX 号 ,法定代表人是    。乙1方负责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 元整(小写: 0.00),持有乙方 百分之       (     %) 的股权,与乙方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权益。在项目合作期内,乙1方应始终维持其主体资格,并保证按照《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c)本项目乙2方为甲方依法依规选择的社会投资人,是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投资本项目的能力和实力。乙2方的名称是               ,住所              ,法定代表人是             。乙2方负责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 元整(小写:          ),持有乙方  百分之       (     %) 的股权,与乙方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权益。乙2方保证在项目合作期间始终维持其主体资格和应维持的资格条件。


2.2.2乙方的主要权利

乙方的主要权利包括:

(a)在合作期内,乙方享有本项目独家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权利;

(b)在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义务后,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

(c)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3乙方的主要义务

(a)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自行承担设计、建设、运维及移交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相应风险,并购买建设期和运维期保险;

(b)在合作期内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项目建设和运维期间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等控制管理;

(c)接受甲方及其他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抽查和考核;

(d)将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以及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e)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f)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将XX市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的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g)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项目经营权

3.1经营权的范围

  1. 3.1.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在合作期内将本项目投资、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的权利授予乙方。

  2. 3.1.2如未来乙方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包括广告经营权等),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XX市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此项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3. 3.1.3合作期内如本项目涉及到第三方实施主体之间有关事务的,则乙方应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并有权向对应的实施主体收取相应的费用,该等收益可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分享,具体收益分享机制等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4. 3.2项目合作期

  5. 3.2.1本项目合作期    年    个月(合作期包含建设期和运维期,建设期为      年);

  6. 3.2.2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时,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7. 3.2.3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损失的,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8. 3.2.4乙方在本协议3.2.2、3.2.3条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四(14)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9. 3.2.5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10. 3.3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11. 3.3.1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因乙2方的原因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2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12. 3.3.2除为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13. 3.3.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14. 3.4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15. 3.4.1项目合作期满时,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6. 3.4.2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项目运营维护商,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17. 3.4.3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      投融资方案

4.1项目总投资

4.1.1投资规模

(a)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b)其中,XX市智慧城管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人民币         元整(小写:           ),XX市平安城市二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智慧XX顶层设计项目投资概算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前期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4.2融资方案

  1. 4.2.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其中,乙1方出资人民币              (小写:             ),乙2方出资人民币                 (小写:                )

  2. 4.2.2 乙方负责筹集项目债务资金并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甲方应为乙方债务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

  3. 4.2.3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利用本项目的相关权益进行融资性抵押、质押,所融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

  4. 4.3政府提供的融资支持

  5. 4.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向乙方提供就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的文件及相关纪要,详见附件七。

  6. 4.3.2 若甲方就本项目申请获得政策性银行贷款、专项债券等,甲乙双方应协商将该等资金用于本项目。

  7. 4.3.3 若乙方协助甲方为本项目申请获得相关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如有)执行规定使用;若无相关政策,则或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处理。

  8. 4.4融资交割

  9. 4.4.1 乙方应在生效日后 十五(15)个工作日 内,完成融资交割。乙方应在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乙方股东已完成自有资金出资的合法证明、乙方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10. 4.4.2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11. 4.4.3 甲方同意融资交割的宽限期,并不解除乙方其它本协议项下义务。

  12. 4.4.4 若乙方仍然未能在前款所述的宽限期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

  13. 4.5对融资文件的要求

  14. 4.5.1乙方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内容:

(a)只要本协议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b)当乙方违反贷款协议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人应书面形式将乙方贷款协议下的违约通知甲方,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九十(90)日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纠正期满,乙方违约时间继续,贷款人在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项目正常运维前提下,贷款人可以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

第五章      项目建设

5.1前期工作

5.1.1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前期工作,负责及时向乙方交接相关成果文件。

(a) 聘请咨询机构。

(b)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承担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

(c)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申报事项。

甲方应在完成前款所述前期工作后及时将相关工作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上述成果文件应符合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5.1.2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

负责完成满足项目施工条件的临时用电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3前期费用

(a)乙方承担甲方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定人民币          (小写:¥          ),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不高于人民币          元整),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

(b)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乙方应将本协议第5.1.3 (a)条所述的前期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主体。

(c)本协议第5.1.3条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d)如乙方未能或拒绝按时支付该笔费用,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费用从乙方递交的建设履约保函中兑取。

5.2建设履约保函

(a)乙方最晚应于其注册资本到位日后十五(15)日内向甲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b)本项目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贰佰万 元整(小写:¥ 2,000,000.00);建设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且乙方提交运维期履约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履约保函;

(c)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5.3设计

(a)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三(3)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设计文件;

(b)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后,如发现任何设计缺陷或设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修正建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出的书面修正建议后七(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乙方可以按照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c)乙方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不改变规划主要要素的情况下,如果乙方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但需报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d)乙方应对本项目优化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优化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建设工期承担任何责任。

5.4工程建设

5.4.1项目工程建设内容

(a)结合“智慧XX”建设任务和实际,制定XX市“智慧城市”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及配套的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b)构建覆盖中心城区约80平方公里范围,含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的XX市智慧城管系统建设,包括相应流程、数据库、软硬件环境、业务系统、机制建设。

(c)在一期基础上扩容,开展XX平安城市二期建设,新增前端采集设备包括1700个高清视频监控点、卡口 30套、无线4G车载38套、人脸识别10套、高空瞭望摄像机8套、全景摄像机15套,并构建或扩容相应的软硬件平台、网络系统、监控中心、基站及配套系统。

项目工程建设内容技术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卷第三章采购需求。

5.4.2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a)本项目工程建安费(不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b)本项目工程建设费包含工程建安费、项目前期费用、建设期利息,总价合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包括乙方为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5.4.3项目工程建设期限及进度

(a)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七个月,开工时间:不迟于____年月    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开工日为准)。

(b)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① 不可抗力事件;

②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③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④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c)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件的种类;

② 预计延误的日期;

③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④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d)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七(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e)乙方在开工日期前七(7)日,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甲方的批准时间为七(7)日,如届满甲方未完成批准,则开工日相应顺延。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甲方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f)乙方在建设期内应于每月第五(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应包含已完成量、累计完成量、下月计划完成量,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5.4.4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a)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质量标准为  合格   。

(b)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承包商。

(c)乙方应经甲方同意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及设备选型。

(d)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检验制度,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该文件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文件。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文件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e)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f)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g)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协议的约定;

(h)双方对某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i)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承包合同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提交甲方备案。

(j)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该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已部分或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k)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l)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也不会对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承担任何责任。

5.4.5项目施工

(a)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负责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b)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c)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项目的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乙2方或乙2方联合体成员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提是乙2方或乙2方联合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及项目实施分工详细的说明。建设履约保函由乙2方或乙2方联合体成员提供。

(d)本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利兑取履约保函或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

(e)乙方应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甲方备案。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乙方应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f)由于乙方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任何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甲方可以临时接管或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

5.4.6安全文明施工

(a)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b)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下令停工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c)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工程,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单独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d)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的生活环境,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5.5工程变更

5.5.1变更的范围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a) 增加或减少项目工程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b) 取消项目工程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c) 改变项目工程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d) 改变项目工程的关键设备的规格参数;

(e)改变项目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5.5.2变更权

(a)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b)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c)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但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d)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对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已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变更;

(f)甲乙双方提出的变更如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则该项变更视为已放弃。

5.5.3变更估价

(a)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b)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变更估价(工期)申请后的十四(14)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答复。如对申请有异议,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如果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已认可乙方提出的变更估价申请;

5.6竣工验收

  1. 5.6.1乙方应按照现行法律及本协议的要求组织本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2. 5.6.2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应在十四(14)日内作出响应,审查后向乙方提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在二十八(28)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 5.6.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按照上述条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进行验收。

  4. 5.6.4如果上述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者修复后也无法达到标准要求,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

  5. 5.6.5乙方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日为实际竣工日,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则以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6. 5.6.6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申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15)日内,项目公司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7. 5.6.7甲方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本项目如需经第三方检测,检测通过后再进行终验。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须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 5.6.8本项目货物在验收时,供应商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供应商提供的必要条件。

  9. 5.6.9甲方对本项目货物进行全面的验收,对验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最终验收合格后十(1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签发最终验收证明,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最终验收证明,则视为乙方已通过竣工验收。

  10. 5.6.10项目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商业运维期,甲方应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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