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PPP风暴来临,近期大事件汇总报告!!!


来自:园区PPP大讲堂     发表于:2017-06-13 13:32:47     浏览:5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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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风暴来临,近期大事件汇总报告!!!

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一件很严肃的事情---PPP打假!!!

近期各政策频出,各部门对PPP造假、违规的打击力度之大,各位朋友有没有感觉有大事情要发生?且听小编继续来说

(一)一份终于到来的函


小编今日获取到了一份《财政部关于请求依法依规处理部分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函》,函中财政部对部分违法律所违法行为进行了通告!!!

(二)由此事前咱们往前看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2017〕5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三)  大督查来临,假PPP颤抖了吗?


2017年5月31日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对存在工作不落实、政策不落地、改革不深入、进展不平衡的现象进行督察。

通知指出,落实促进民间投资“26条”政策措施,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情况是重点督察对象。同时,查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严控“明股实债”等变相举债行为再次被提及。

(四)回响


巧合的是,同一天,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多个部门以“特急文件”形式转发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缘由是4月28日财政部下发给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一则问责函。


(五)


2017年6月1日,财政部紧急发文《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让PPP行业人员感受到了中央对“假PPP”的强烈打击力度。


回顾(六)


重庆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政府债券,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分层负责 分级响应 分类处置 
重庆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做出系统安排。 应急处置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一项关键而重要的举措。 

   

 《预案》开宗明义,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适用于市级和区县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建立分层负责机制,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县属地管理。跨区县处置由区县协商办理。涉及市外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有关区县牵头办理。 

    

建立分级响应机制,主要是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以Ⅳ级债务风险事件为例,当单个区县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和政府运转,或者因到期债务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只要一项指标异常,就确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 

    

建立分类处置机制,对政府债券,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类处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及其部门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等13种行为。 

    

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后,将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同时将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预案》还提出,区县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本地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重整是指风险区县通过调整投资计划、压缩一般性开支、加强预算审查等措施,恢复偿债能力和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如果区县要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


重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跨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办理。涉及市外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或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办理。

1.3.2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3.3  依法依规,及时应对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及时予以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的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或有债务风险事件等应对工作。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日常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  应急组织机构

2.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重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债务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市债务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社会稳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区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债务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本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定期评估市本级和各区县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及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市财政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并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和重大情况,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有关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重庆专员办。市本级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重庆专员办。

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涉及区县的事件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级有关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重庆专员办。市本级或有债务风险事件,由主管部门(或债务人)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重庆专员办。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将按中央要求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原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有关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区县人民政府违反规定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财政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3.4.1  Ⅰ级(特别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市级或全市15%以上的区县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级或全市15%以上的区县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当年区县人民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10%以上;

(5)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连续3次以上出现市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市10%以上(未达到15%)的区县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市10%以上(未达到15%)的区县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当年区县人民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区县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申请市政府救助;

(7)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区县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区县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市区县人民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当年区县人民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当年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区县人民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区县人民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区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区县债务应急指挥部,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区县人民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区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县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本地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区县人民政府偿还市政府代发政府债券本金(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在还本付息日前一个月向市政府申请先行代垫偿还,申请报告应抄送市财政局。代垫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事后扣回。

(5)市政府视情况扣减有关区县新增政府债券规模。

(6)区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债务风险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财政局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将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区县开展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区县,帮助指导债务风险处置工作。问题特别重大时,市政府接管风险区县财政管理,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市债务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区县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救助,申请报告应抄送市财政局。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市财政局接到区县人民政府救助申请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市政府暂停救助申请区县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政府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

(2)市政府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时,向国务院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

(3)区县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债务风险处置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市债务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通报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区县名单。

(5)市政府暂停相关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区县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

(6)市本级出现的债务风险事件,由市债务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并根据风险事件情况和前述应对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将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

(6)改进财政管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区县人民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应急措施。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由市财政局报市债务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  责任追究程序

(1)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市政府将区县人民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县人民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财政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5年内进行修订。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改财政联合发文 四川为PPP融资做总动员

 

亮点一:多部门群策群力,联手推动


这份有着3页内容的文件有着长长的名字,由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局及“一行三会”联合发布。 文件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勇于吸收新理念,研究出台推进综合金融服务配套支持政策,要优化精简审批程序,积极开展‘绿色通道’,不断提高PPP项目综合金融服务效率。”

  “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七个部门共同出文推动金融服务,说明政府注意到了以往部门之间不协调,手续繁琐和无意义的制肘环节,以开辟绿色通道方式实现简政放权促进金融服务效率。”大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刘延豪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发改财政联合发文,这样的文件在地方已经越来越多,如湖南省发布了《关于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的通知》”,说明部门合力已逐渐形成。第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都参与,可以有效加强统筹、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各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务实开展工作。第三,在当前强调金融监管的形势下,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支持PPP,是一个很好的政策导向。”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人士如是说。




 

 亮点二:强调综合金融,覆盖各类融资机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文件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适应市场需求、针对不同类型主体、不同类型的交易结构创新金融产品类型,推广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探索创新担保方式及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要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良好的金融资源及开发、风险评估咨询等服务,有效提升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服务能力。”

  

文件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投资特点和偏好,对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资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PPP投资基金参与PPP融资予以不同的正面引导。

 

 “此文正文只有区区三页,但是思路清晰、实事求是。首先要求各地对PPP有切实的认识,正视PPP的各种不利因素,如规模、期限、政策和退出等。同时,也要求帮助地方解决强推PPP之后带来的各种问题,殷切之情,溢于言表。其次,秉承了正确的PPP的金融观,要求各种金融工具,主动发挥作用,积极承接地方困难,打组合拳、通过创新、扩大服务。特别是探索创新担保方式和投贷联动、投贷报贴一体化,PPP基金与承包商和行业运营商组成联合体等,这些前一阶段在行业中热议的敏感问题,在297文中,都有了拨云见日的苗头。”上海城投战略企划部高级主管王强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除传统融资方式外,文件还着重提到金融机构投贷结合,提倡鼓励采用PPP投资基金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联合体)问题。强调综合金融,覆盖各类融资机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刘延豪表示。

 

  点赞之外,业内专家也表示此份文件的具体落地还需要各单位的细化。“通过金融机构打组合拳,破解PPP项目融资难、落地难的问题,是很好的解决办法,理念已有,但尚需各金融机构拿出更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来。”山西万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经理连国栋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文件表示“PPP投资基金直接或通过承包商、行业运营商等组成投资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中建八局投资发展公司副总经理金浩对此表示:“PPP基金出资入股项目公司后,本金退出的问题需妥善解决好;另外现在大部分基金都是有了项目才会组建,而现在提出基金组建联合体投标存在一定的先后矛盾,实务中如果是与基金管理公司组建联合体可能更可行,当然实际上仍然会发生主体不一的问题。”



 

亮点三:强调金融机构主动作为



文件表示:“各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政府部门的免费金融顾问,协助地方政府通过重组剥离、资源整合等方式,完善入库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和项目融资条件。要主动介入PPP项目不同推进阶段,辅导讲解各项服务工作的政策依据、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提升美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把握金融政策和实务操作能力。”


 浦发银行PPP中心副主任郑大卫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文件强调各方主动作为,包括搭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对接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作为政府金融顾问等。当前PPP融资难,四川具有示范作用。”


连国栋表示:“文中提出金融机构要主动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提高政府和企业把握金融政策和实务操作的能力。这一点在全面收紧政府融资手段的大背景下,更有看点,政府与金融机构在当下政策框架下,主动作为,创新金融服务理念、金融产品形式,不仅仅是为PPP项目增添了动力,也为改革发展增加推动剂。

附:文件全文


为此,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汪金敏老师的演讲内容,对真假PPP项目标准做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真假PPP项目对照表

序号

检查事项

不符合真PPP的标准

主体资格


1

政府方

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

2

社会资本方

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 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合作内容


3

适用领域

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

4

运作方式

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5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十年的;

6

变相融资

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合作期限


7

规划立项

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

8

两个论证

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9

政府采购

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序号

检查事项

符合真PPP的标准

定量指标


10

材料规范

是否符合规定

11

实施方案

交易边界、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清晰,风险识别和分配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激励相容,运作方式及采购方式选择合理合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健全

12

VFM报告

定性及定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

13

财承报告

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

14

实施进度

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处阶段及社会资本相应程度如何,是否具备在入选一年内落地的可能性

15

示范价值

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或地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否具备较好的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意义(25%)。

区别BT项目特征

1、全生命周期(>10年)

2、有经营

3、物有所值

4、财政可承受

5、风险共担(不保底)

6、绩效评价

7、两招并一招

8、人大决议


来源:PPP项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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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9-31日  北京  (29号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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