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PPP常见问题解答(171-175问)


来自:磁政微平台     发表于:2017-06-19 00:47:50     浏览:488次

171问:PPP为何不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

答:根据《甄别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其中:

(1)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

(2)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

(3)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

(4)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由此可知,无论是政府的一般债务还是专项债务,其具有一个普遍特征是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也就是说,偿债主体是政府的债务才会被认为是政府债务。根据前面所述,PPP模式中的偿债来源而是项目本身在未来产生的收益,即“使用者付费”,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政府才会向社会资本支付一定的费用,即“政府付费”,因此PPP模式的主要偿债来源是项目本身的收益。因此,PPP模式本质上就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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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问:规范的PPP项目该如何操作?

答:不论国内外,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所以,PPP模式还是应该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而对于那些寻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政府应该拒绝。在银行,往往会设立一个大净值客户部门,这个部门中聚集着不急于收取收益的闲散资金。如果政府能够出台相关政策,可以和银行进行合作。一个有资金无处去,一个需要融资开启项目,如能达成一致,那么将是双赢。

与过去的做法相比,现在提出的PPP更强调规范性。PPP的运行需要具备四个原则。首先是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式平等的地位,平等是基础,才能形成合作伙伴。第二个是风险分担,PPP模式以承担能力来划分风险,从而能使项目总体风险最小化。第三是项目的收益原则,盈利而不暴利。第四就是有效监督,有效地监督就要公开,越公开越好,公开才有监督。同时,PPP项目还有3大特点:多样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如果能遵循这4个原则和3个特点,PPP项目就能比较规范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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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问:PPP签署的合同都是长期的,其中会发生各种变故(风险),让相关方蒙受损失。那么,该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答:在实施PPP模式的过程中,势必会给合作的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因为是一个长期的合作关系,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在推进的过程中,如何来监督和管理,如何做到项目盈利而不暴利?另外,PPP是一个公共项目,所谓“公共”就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知情权,但是有私营部门做了之后就看不到,因为他们的财务是保密的,这其中有没有暴利?这些都是风险,为此,要做好项目前期的预测和分析,把各种风险提前梳理,另外还需通过一些机制来保障。

当前在推广PPP过程中,没有一部PPP法规范相应的行为,所以应制定一部PPP法作为推广PPP的基本法律保障。不过,当前财政部已经将PPP纳入政府采购,并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这就必然会让《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成为当前PPP推广的重要法律依据。

另外,财政部在2014年9月下发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财政部力推PPP模式以来颁布的第一份正式方件。其中就明确了“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判断某方是否适宜,条件应包括“风险是否由最有能力以最小成本管理的一方承担”,以及“风险和收益相对等”和“风险有上限”的安排。还有2014年12月4日又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对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各环节的操作重点等内容进行了说明。依据《指南》,PPP模式适用范围广泛,且可选的项目运营模式多样,处于不同建设阶段城市基础设建设项目均可考虑实施。

市场经济就是一个契约经济,一旦签署了协议,必须按照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来执行。要规避PPP带来的风险,就要搞好项目前期的预测和分析,把各种风险提前梳理。根据各自承担的法律契约,属于市场的,那就大家共同承担,属于管理层面的也分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把这些责任都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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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问:PPP模式下有哪些参与者?

答:PPP项目模式运作中,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社会投资者、特许经营PPP项目公司,金融机构、咨询公司、承包商及供应商等。为了平衡政府部门、社会投资者、PPP项目公司、金融机构等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和要求,首先应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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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问:政府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答:(1)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发改投资〔2014〕2724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财金〔201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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