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属于“项目+土地”PPP模式,其核心风险是土地未来增值收益预期是否能实现。PPP模式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一种投融资模式,各地政府千万别寄希望于用了PPP模式就做了甩手掌柜,社会投资人也千万别天真地认为有PPP协议作保障,当地政府就没有违约风险。归根结底,项目的规划、可研、设计等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仍旧是支撑PPP模式是否有效的基础,否则别说PPP模式,PPPPP模式也无济于事。
答:首先,社会投资人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身份,才能参照《招投标实施条例》享有直接委托的权利;其次,政府招标文件中给出投资人条件,在限定的资质范围内才能享受直接委托的权利。没有地勘设计资质的项目公司,无法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因此应按正常的程序委托地勘设计单位。
问:PPP项目中监理单位除了为项目公司服务外,还为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过程审计公司服务吗?
答:这个问题需要先讨论“监理”的内涵。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监理”是一种国际惯例。从1988年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看出,我国推行强制监理的目的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新格局,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时,我国的建设体制能与国际建设市场有效地衔接。而且,国内监理己发展成为了施工监理或者叫建设工程监理,它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因此,抛开PPP模式,监理应为业主方服务,即项目公司服务。然而,在PPP模式下,由于存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投资人在合作期结束后需要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也就是存在业主身份转移的过程。那么,社会投资人可以看做是PPP项目的阶段性业主,政府方是PPP项目的终极业主,因此监理方会因为是PPP模式而发生一些职能上的微调,国家对这方面的一些约定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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