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智库之五|PPP项目常见问题解答(16-20问)


来自:磁政微平台     发表于:2017-04-18 22:27:55     浏览:456次

16问PPP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批复,但政府方注入的资金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新批复PPP实施方案,包括物有所值等?

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一种情况,如果因为政府方注入的资金变化导致项目的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那么需要考虑重新批复PPP实施方案;另一种情况,如果当地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则也需要重新批复PPP实施方案,包括重新评估物有所值等报告。除此以外,为提高效率,实施方案获批后,最好不再重新论证和批复。

17问不收费项目,企业利润从哪来?如果政府付费,那政府资金就可以不用引进社会资本了,中国是否有不收费项目做PPP项目,具体案例,介绍一下?

答:首先,要回答的是:不收费项目,指的是不向使用者收费的项目,并不是完全没有收费的项目。根据113号文件,PPP项目分为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等,而且在财政缺口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还能拿资源作为补偿,因此,针对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澄清一个误解,即PPP项目不仅仅指的是只有使用者付费的、具有经营性的项目。

  其次,要回答的是:国内有很多政府付费性质的PPP项目,如市政道路、污水、供水等。

最后,要回答的是:政府付费项目是政府用传统模式做还是用PPP模式做,这就需要用到物有所值评价,根据最新指引,物有所值评价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总的来说,当PPP模式下能解决当期政府资金短缺、提高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并促进既有体制有效地改革的话,推荐政府采用PPP模式。

18问金融机构是否必须在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谈判的时候介入,合适的介入时间是什么?

答:首先需要澄清两个谈判时点:一是投标前的潜在投资人沟通,二是中标之后的合同谈判。

金融机构如果是直接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则按照正常的投资人实施PPP项目的流程来介入;如果是作为间接融资的角色参与PPP,则根据《管理办法》,磋商环节即可邀请感兴趣的金融机构介入,而在合同谈判环节更有必要邀请金融机构介入谈判。

另外,根据财政部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文)相关要求,第四章项目采购第二十条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19问运营期内的折旧费如何处理?

答:资产的折旧摊销是PPP项目区别于传统模式的重要方面之一,运营期的折旧摊销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应初期投资的折旧摊销是对着建设阶段的投资,也就跟工程造价挂钩,也就跟建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挂钩。另外,政府方现阶段简化处理可以拿直线法直接测算,但是,将来PPP项目公司的折旧则需要按照实际资产的折旧情况来处理。

20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与发改委《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计算结果数值不匹配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 1号)的指引内容,按其指导公式计算出的政府支出为逐年递增趋势(跟折现率取值有关)。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推导出的政府支出的趋势线与前述支出线不匹配。两套体系设计前提不同,考虑因素和范围不同,如何参照呼应?实际中是否就是各行其便?

答:这个现象很多人都发现了。

我想说,财政部的财承公式并没有问题,而且便于理解运营补贴公式中包含哪几项内容,而且是站在政府的角度看财政支出,然而计算结果确实存在差异。两者其实都是正确的,也没有错误。所以个人以为,按哪套方法来算都可以,其实最怕的是理解错误导致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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