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PPP项目风控要点看过来


来自:中国资本项目联盟     发表于:2017-07-25 00:54:50     浏览:379次

投资主体方面

1.基金投资PPP项目应根据公示内容确定适格的投资主体及履行法定程序

可通过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http://www.cpppc.org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PPP项目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以及公示的PPP项目合同内容:

(1)基金本身已参与投标并成为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的,直接以基金名义进行投资; 

(2)基金及GP均未参与投标,但在公示的招投标文件(包括标书、PPP项目合资协议、特许经营合同等)中对于社会投资人引入基金通过股权出资增加项目资本金的方式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也可直接以基金名义投资; 

(3)上述(1)、(2)种情形均无法满足的,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财政部《关于引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履行变更标书及(增加)合作社会资本方的法定程序。 

2.基金向国有项目公司增资应履行决策/审计/评估等法定程序

(1)项目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应确保其增资事项已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对于公司章程明确须由股东会决定的,还应确保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程序行使权利;

(2)如增资将导致项目公司由国有独资改为国有资本控股或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国有资本控股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应当要求项目公司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法定程序。

二、

退出方式方面

3.确保PPP项目不存在政府方保底、回购、明股实债、风险分配不当等违规情形。

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进一步严格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的政策红线: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具体业务操作中,须确保PPP项目中不存在政府方保底、回购、明股实债、风险分配不当等违规情形。

上述“政府方”不仅限于政府及其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也包括代表政府出资的法人实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承担最终责任的)指定第三方。

4.PPP项目合同中应约定合理的项目回报和风险分担机制

基金投资前,应确认已公示的PPP项目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合法合规并能够充分保障社会资本投资权益的条款,否则,应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 

(1)与项目运营或绩效挂钩的回报机制。a.对于存在直接终端用户的(如地铁),通常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合理退出”回报机制;b.对于不存在直接终端用户的(如城市管廊),通常采用“与绩效挂钩的政府付费+合理退出”机制。

尽管政府方不能承诺固定回报,但可在PPP项目合同中承诺提供“最低需求保障(即最低使用流量付费)”,作为银行资金退出的风险缓释措施之一; 

(2)与政府方合理分配项目运营风险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PPP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如土地获取风险、项目审批风险、政治不可抗力等)等由政府承担。 

5.确保项目及政府财政支出已经评价论证并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PPP项目中涉及的所有政府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一切财政性支出,应确保:一是PPP项目经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可行性论证等必要的评价论证程序;二是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建议要求地方财政等有权政府机构出具能够说明上述情况的确认函,但须注意该等确认函不应包含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担保等违规内容。 

6.项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向基金分配股东红利 

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先行以税后利润弥补当年亏损(如需),然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方可向基金分配股东红利。 

7.尽量通过其他社会资本或第三方承诺回购或结构化安排保障银行资金退出 

(1)尽量在产业基金层面安排固定投资收益及退出保障机制,减少退出的环节和程序; 

(2)由其他社会资本或其他非政府方主体,承担投资收益的差额补足以及基金份额的远期回购责任。

8.通过项目公司减资退出的,应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确保符合相应条件 

(1)建议出资时与其他社会资本明确约定,一旦减资时债权人提出异议,由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必须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减资程序,特别是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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