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来自:贵州律师吴德高     发表于:2016-06-19 09:18:06     浏览:417次

  1.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简单来说,短期内来看,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政府主导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的根基已经筑牢、规则已经确立,有兴趣的话可以参考相关问题鄙人的回答,附上链接:如何看待政府方面不断努力推动的 PPP (公私合营) 模式、政府采购环境服务以及第三方专业治理服务等? 至于长远来看么,呵呵,引用一句凯恩斯的名言:“长远来看,我们都已经死了。”(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理论上的区别?

  理论上来说,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社会资本(民资)是否有机会参与传统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如发电厂、自来水工程、土地一级开发等),分享决策权与收益权。

  3.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形式上的区别?

  根据近期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下发的一大堆文件,PPP和传统政府融资在形式上的区别极为繁复,细枝末节实难尽述。

  不过,要抓住整体脉络,仅需把握一点——融资主体的区别,通俗来讲就是“谁来借钱”的问题。从“传统政府融资模式”到目前的PPP,融资主体经历了如下变革。

  第一阶段:政府自身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中央政府发行国债(以前的国库券)。请注意,最开始国内的地方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等级政府)是不能作为融资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又叫“市政债券”)近期才开始试点。

  第二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地方政府出动自家人马组建公司(所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借钱(或者发行债券),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阶段: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融资平台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采用BT、BOT等形式进行投资建设。请注意,上述方式可归类为广义的PPP,社会资本在这一阶段也开始有机会参与投资过程(采用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

  第四阶段: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也就是时下流行的狭义PPP模式。具体操作方式与第三阶段类似,但狭义PPP形式的关键点在于融资主体一定是混合所有制,或者说一定要有非当地政府成分。(转自知乎,原标题《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PPP资讯整理)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吴德高律师电话:18585622189


      【免责声明】:“贵州律师吴德高”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及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和承诺,如无特殊说明,图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读者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本文经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如有异议,请与智飞微信通小编联系。

 

    吴德高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委员会委员、贵州省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小组成员,贵州省版权保护协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贵州省知识产权协会理事,现执业于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吴德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担任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云岩区房屋征收局、贵州烟叶复烤公司、河北建工集团贵州公司、恒大地产贵阳公司等多家政府机关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被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及单位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执业领域:在传统诉讼方面擅长刑事辩护、并对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企业劳动纠纷的代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在非诉讼方面对公司法人结构治理、企业风险防控、股权交易等方面的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现致力于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力争为贵州大数据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吴德高律师 咨询电话:18585622189

吴德高律师微信公众号:wdglawyer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能源领域推广PPP模式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