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金融PPP政策汇总(8.27-9.03)


来自:360金融PPP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8-09-03 19:13:05     浏览:2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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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国务院和多部委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升级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针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工作方案与工作部署;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也于上周发布,强调坚持“优先保障、加大投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化改革、提高绩效”的原则,对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提出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以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铁水联运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自然资源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共同探索构建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海洋领域投融资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强调坚持“优先保障、加大投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化改革、提高绩效”的原则,对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提出改革要求。

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意见》提出要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目前,教育经费总投入80%以上来自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偏低。要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不断扩大社会投入,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到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在教育经费使用方面,《意见》强调教育经费使用结构,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突出“重点”,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要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8月31日,交通部网站发布《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波—舟山港、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长江经济带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80%以上,大宗散货铁路、水运集疏港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重点集装箱港口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上海洋山集装箱江海直达比例达到20%。

主要任务方面,一是着力补齐联运基础设施短板。加快畅通重要航段和重要运输通道,完善联运配套港口设施,加快解决铁路进港“最后一公里”。二是着力强化联运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形成以南京、武汉、重庆等长江干线主要港口为核心的铁水联运枢纽。加强港口企业与钢铁、电力等大型企业的铁路衔接。

三是着力提升多式联运装备水平。加快提升码头前沿装卸设备、水平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等关键设备的技术水平,提高港口多式联运作业效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在集装箱铁水联运中的应用。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实现多式联运装备的专业化、自动化、清洁化。

四是着力增强联运发展新动能。大力推进航运、港口、铁路企业之间的业务单证电子化,逐步实现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鼓励航运、港口、铁路企业深化业务合作,探索联运业务“一单制”。积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全程一个费率的多式联运价格机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船型,稳步推进LNG动力船舶、电动船舶推广应用,开展相关技术和标准研究。

五是着力优化联运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航运联盟、长江港航物流联盟、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港航联盟作用,鼓励大型港航企业采用商业模式整合沿江港航资源。2020年年底前,形成若干具有全线影响力的长江集装箱江海联运企业和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多式联运经营企业。


4、自然资源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于8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共同探索构建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海洋领域投融资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中国工商银行力争未来五年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1000亿元融资额度,并推出一揽子多元化涉海金融服务产品,服务一批重点涉海企业,支持一批重大涉海项目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为构建完善的海洋产业体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结合不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综合利用多种金融手段,积极支持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海洋产业、涉海企业及项目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港口物流、滨海旅游、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公共服务等发展。重点支持大型涉海企业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岛联动发展、国际产能等方面合作,与沿线国家共建海洋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共建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以多种方式参与沿线港口的建设和运营。

《意见》指出,探索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构建海洋经济抵质押融资产品体系,形成海洋经济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探索海洋经济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在审慎把控PPP项目融资风险,严格执行PPP领域相关政策制度的前提下,通过PPP项目融资积极支持国家“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三大重点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项目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积极支持港口、码头等涉海基础设施以及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通过滩涂资源利用贷款积极支持沿海滩涂资源整理改造;通过融资租赁积极支持重点优质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


5、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特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以现行法规制度为基础,根据《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授权,结合“沪伦通”业务特征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如“沪伦通”标的公司为已在英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且外国公司以其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 CDR,并不直接在境内市场融资;“沪伦通”CDR可与其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信息披露等持续监管上存在一些需要协调中英两国监管要求之处;“沪伦通”还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到境外发行GDR 业务等。同时,《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并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将一些具体事项下沉至交易所业务规则层面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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