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金融PPP政策汇总(11.26-12.02)


来自:360金融PPP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8-12-09 01:06:53     浏览:2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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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创新发展”成为中央和各部委多项政策的指引重点。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各项任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同时公布了《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为新疆地区的科技创新再添动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除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外,还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财政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金融系统管理方面,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此外,财政部还发布了多项税收政策调整通知。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

11月3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建立区域战略统筹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区域发展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在完善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有效遏制区域分化、规范区域开发秩序、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到2035年,建立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现区域政策与财政、货币等政策有效协调配合,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显著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重要支撑;到本世纪中叶,建立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完善区域治理体系、提升区域治理能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方面更加有效,为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该《意见》还对建立区域战略统筹机制,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等工作做了原则安排。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公布

1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公布。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同意将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发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引领作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批准创建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计发〔2017〕100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批准创建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计发〔2017〕110号)精神,经研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在创建绩效评价基础上,择优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具体认定条件包括:(一)主导产业发展水平全国领先;(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高效规范;(三)技术装备水平区域先进;(四)绿色发展成效突出;(五)带动农民作用显著;(六)政策支持措施有力;(七)组织管理健全完善;(八)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票否决”——产业园如出现“大棚房”整改工作截至2018年12月底仍不到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建设楼堂馆所、一般性支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创建资格等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四、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提出五项完善措施:(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并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了《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发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8〕221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土工合成材料生产制造协同创新平合等150个项目为2018年制造业“双创”平合试点示范项目。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为目标,着力探索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通过夯实融通载体、完善融通环境,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支撑制造业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具体是,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行动计划》重点挖掘和推广围绕供应链协同的纵向融通发展、依托区域生态的块状融通发展、基于创新能力共享的专业能力重构式融通发展、基于数据驱动的数字化转型融通发展四种典型模式引领融通发展方向。并要求提高企业的融通发展能力、大力支持平台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融通环境。此外,《行动计划》还提出五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二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大财政资金对融通发展的支持力度;四是加大融资支持;五是加大宣传推广。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县域工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布

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县域工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凝聚共识、深化合作,发挥与县域经济联系紧密的优势,增加工业绿色发展的资金供给,补齐绿色发展短板,培育县域工业发展新动能,扎实推进县域工业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覆盖范围广、可持续的县域工业绿色发展产业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并提出支持县域工业绿色发展的四个重点领域,即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强化绿色制造技术创新、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同时从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完善信贷支持政策、建立多方合作金融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四个方面提出了支持县域工业绿色发展的金融创新政策。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九、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行为、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十、《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发布


十一、全国经济信息系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1月22日至23日,全国经济信息系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智慧社会、大数据发展等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围绕全国发展改革大局,总结近年来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发展成果,研究新时代系统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发挥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工作合力和整体优势,进一步提升决策支持和综合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宁吉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家信息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程晓波向会议作了报告。


十二、发改委产业司召开制造业智能化专题座谈会

为更好推动制造业智能化发展,助力我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11月27日下午,产业司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了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骨干企业及重点园区的意见建议。与会专家介绍了新一轮产业变革趋势下智能制造技术演进、国内外产业发展、标准检测认证制度建设和骨干企业运营情况,围绕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展开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运用智能制造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有关政策建议。


十三、数据分析行业规制和发展国际研讨会召开

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在北京联合召开“数据分析行业规制和发展国际研讨会”。与会各方就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替代数据运用、数据分析行业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达成以下共识:一是应积极探索借贷信息以外的替代数据在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应用,增加小微企业、“长尾”客户的贷款可获得性,促进其融资发展;二是征信在新的技术背景下,既要创新发展,又要防范风险,替代数据的采集、使用应以隐私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前提,遵循合法、合理、正当、必要、公正的原则,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滥用;三是应建立对数据分析机构的监管机制,发挥其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普惠金融服务中作用,规避其可能出现的过度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信息泄露风险,规范其有序发展。


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出访团组赴波兰、捷克交流PPP模式推广情况

日前,继在日内瓦参加联合国欧经会PPP工作年度会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访团组赴波兰、捷克交流PPP模式推广情况,分别与波兰PPP中心(Fundacja Centrum PPP)、捷克基础设施协会(CZECHInfrastructure Association)进行会谈,详细了解波兰、捷克PPP业务模式、管理制度、立法情况等,就促进PPP规范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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