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再清理!你家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合规吗?


来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发表于:2019-05-23 17:59:15     浏览:3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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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行业监管要求下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并规范着每一名银行从业人员。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一般需要经历了多个岗位的历练方可从事信贷业务,包括柜员、客户服务经理助理、个金客户经理助理、对公客户经理助理等。在从事信贷业务过程中也需要一个持续培养提升的过程,从个人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再到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融资审查需要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同时建设项目涉及包括国土、建设、环境、水务、交通、气象、消防等多个方面的规范。个人认为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表内贷款业务中最为复杂的业务之一。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09〕2号)第九条第六点规定,项目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五条规定,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在“办法”和“指引”出台前后期间,银监会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布了包括节能减排、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系列通知和意见(详见附件),但并没有对项目合规性审核出台或者出具相关操作细则或是指导意见。

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过程中,商业银行审查项目合规性,一般要求企业提供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或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评等基础性文件,同时需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管理、项目类型提供个性化合规性文件。在社会经济体系中,行业种类多,各个行业或许执行不同的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因此,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过程中,多受“项目合规性”问题所困扰。

本文尝试论述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过程中审查“项目合规性“需注意的相关事项。


本文纲要

一、项目履行合法合规性程序

二、PPP项目合规性审核要点概述

三、项目建设流程概述

附件:当前信贷政策的主要限制性规范内容


一、项目履行合法合规性程序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1、国家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看到上述四条法律法规也就明白,为什么项目建设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环评

当然在某些特殊项目建设领域,还有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提供如防洪、水土保持安全施工、节能、消防、人防、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因此,我们在开展固定资产贷款融资评估前,首先需要了解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要求,比如交通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汽车产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及《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风电《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核电《核电管理条例》、火电《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

举个集中式风电开发项目的例子:

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第十八条规定,

“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七)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八)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在取得项目核准前需落实的审批文件包括:

① 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投资企业与地方政府)、气象局资源评估报告(气象局);

② 用地预审批复意见(国土资源厅);

③ 压覆矿产评审意见(国土资源厅);

④ 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局);

⑤ 环评批复(环评);

⑥ 水土保持批复(水利厅);

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住建厅);

⑧ 节能批复(发改委);

⑨ 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批(电网公司);

⑩ 安全预评价(安监局)。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是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的重要手段,发展规划编制具有方向性和概括性特征,在合规性审核方面相对比较好把握,可以参考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粮油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钢铁产业调整政策》、《某某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

3、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厅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同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衔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在项目合规性审核过程中,需要结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条款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133条指出“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农业、水利项目”;134条指出“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包括特定规模的水电站、火电站、热电站、风电站、核电站、电网工程、煤矿、煤制燃料等”;135条指出“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包括新建铁路、公路、内河航运、民航等”。

4、能耗与环境管理

(1)能耗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2)环境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有三个层级,分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环评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期间同步启动。

5、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点提出,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负面清单可参阅《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及各级政府核准项目目录

第三条第七点提出,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据此分析,由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实行核准制。

(1)核准机关/备案机关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2)项目核准或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核准类项目:

主要可参考《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8)》、《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两份文件,通过查阅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经初步整理,可以看出项目推进主要合规性文件的办理进程: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出现如下情况: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备案类项目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笔者认为,在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过程中,核准机关及备案机关已结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对项目合规性进行了前置性审查,但并不能排除存在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情况。


二、PPP项目合规性审核要点概述

近年来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PPP项目实施的管理规定,当前PPP项目合规性审核主要可参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文件明确指出了合规性要求及相关规范性条件。

在审核PPP项目时需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可研批复、项目用地批复、环评批复等。近日财政部也发布文件明确要梳理可能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PPP项目。

1、项目前期

① 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② 项目是否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③ 是否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④ 实施机构是否合规;

⑤ 是否采取合理方式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⑥ 是否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⑦ 项目核准或备案机构是否与项目法人一致。

2、PPP项目实施方案

① 项目考核付费机制是否合理,包括是否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

② 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是否连续、平滑支付;

③ 是否存在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④  是否存在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

⑤ 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是否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⑥ 社会资本方是否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⑦ 实施方案建设内容与可研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3、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① 项目是否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② 评估方式是否正确;

③ 是否为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④ 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是否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⑤ 是否为财金201910号文后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4、社会资本方

① 是否为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

② 社会资本方为央企的,是否存在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属于央企子公司参与的资产负债率是否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

5、项目用地

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方式包括划拨、出让或租赁。

6、资本金

是否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7、其他

是否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PPP项目主要合规性文件及内容摘选

序号

规范性内容

文件依据

1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

1.1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

第六条

1.2

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1.3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1.4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1.5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1.6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1.7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2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2.1

在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四条

2.2

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

第五条

2.3

对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在符合政策方向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支持PPP项目。

第六条

3

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

3.1

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第五条

4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4.1

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第二条(一)

4.2

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第二条(二)

4.3

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第二条(三)

4.4

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第三条(三)

4.5

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第三条(四)

5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

5.1

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

第二条

5.2

严格规模控制,防止推高债务风险:“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第三条

5.3

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在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

第四条

6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

6.1

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第二条

6.2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第三条

7

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政部财金〔201910


三、项目建设流程概述

建设项目的建设全流程指建设项目从作出投资决定开始到竣工验收为止所经历的所有环节,可以依次划分为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以及项目后评价阶段。

为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流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基于对某市原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将项目建设划分为四个阶段(立项与用地阶段、设计与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绘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内容引用于沈雪彤《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研究》)

1、立项与用地阶段

立项与用地阶段涉及的审批机构包括发改委、规土委、人居委及水务局。根据建设项目获取土地方式的不同,该阶段的流程也稍有不同。土地出让的方式一般分为招拍挂出让、行政划拨、协议出让三种,一般而言房建类项目都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而后在发改委立项;而市政类项目则是通过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土地,需要在发改委立项审批并取得规土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签订土地合同。流程图如下:

2、设计与招标投标阶段

设计与招标投标阶段涉及的审批机构包括规土委、住建局、交委、公安局、应急办、审计局、水务局和气象局。

在此阶段,由规土委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进行核查,并由住建局、公安局、应急办、水务局、气象局对设计方案中的节能、抗震设防、消防、人防、排水、防雷装置等进行专项设计审批,合格后由规土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成招标后,在住建局对招标投标情况以及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进行备案。房建类项目的施工图由建设主管机构认定的审图机构审查,在住建局备案;市政类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均由交委负责审查。流程图如下:

3、施工阶段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涉及的审批机构较多,包括住建局、交委、水务局、人居委、市场质量监管委、公安局、城管局和规土委。

在建设项目满足开工条件后,由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后向水务局申请施工用水及排水许可并向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申报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施工情况进行起重机械登记、设计变更备案、污染物排放申报等。当房建类项目达到预售许可的标准后,可向规土委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图如下:

4、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审批机构包括住建局、规土委、交委、审计局、人居委、公安局、气象局、市场质量监管委和档案局。

首先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

而后由各专项验收机构分别对规划、环境保护设施、消防、防雷装置、节能、用水排水节水设施等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整理所有竣工验收资料交住建局备案。流程图如下:


附件:当前信贷政策的主要限制性规范内容


序号

规范性内容

文件依据

1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银行业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7〕83号

2

第二条加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行业分析,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风险预警能力。各行要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经济周期、国家产业政策的深度研究,深入分析、评估和预测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对相关行业贷款的实际影响,进一步完善行业信贷政策,做好行业组合风险分析,提高行业风险预警和控制能力,积极探索行业风险评级和行业风险限额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

3

第三条严格信贷准入门槛,加强贷后管理。各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新的准入条件和环保标准审查借款人资格和项目条件,提高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信贷投放的准入要求,适当上收贷款审批权限,规范贷款发放行为,杜绝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甚至违反环保标准的企业及项目发放贷款。在贷款审查中,要做好项目现金流量分析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相关行业贷款的贷后跟踪监督,防范贷款潜在风险。

4

第一条(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5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

6

第五条(三)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7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信息及风险点。

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

8

一、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二、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主动去产能的钢铁煤炭困难企业进行贷款重组。四、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五、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

9

第四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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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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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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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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