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栏|社会资本方参与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几个问题


来自:泰和泰太原办公室     发表于:2019-06-08 21:04:31     浏览:363次

近年来,我国在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公路领域尤为突出,但在项目建设阶段,仍然面临和存在着较大的资金缺口和投资压力。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严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EPC+F的模式涉嫌政府违规举债,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又受到额度等限制,由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实施。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以下称“《公路PPP操作指南》”),对收费公路适用PPP的操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社会资本方应尽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获得项目先机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PPP操作指南》的规定,允许社会资本方作为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发起人,社会资本方可通过提交项目建议书等方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直接推荐潜在项目。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以下称“《PPP操作指南》”)规定,“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社会资本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对于存量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规定,“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

按照前述政策规定,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向政府方表达自己对于公路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投融资结构安排、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配机制、利益共享机制、政府应给予的承诺和保障、投资协议及PPP合作项目合同框架草案合理建议,获得介入项目先机。


二、


如社会资本方介入时,项目已完成前期立项手续或正在办理立项手续,应重点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施工方案等资料是否完整,各类文件中记载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备,尤其是项目前期立项主体和后期接续立项主体的承继是否存在合规性障碍。对于前期已取得的立项文件或手续上存在合规性瑕疵的,社会资本方应及时提出并要求相关方在相应期限内予以完善和规范,充分防控立项主体接续风险。

三、

充分了解公路PPP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及对项目财政补贴额度及财政承受能力,防控财政支付不能风险



由于公路PPP项目涉及到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未来30年内的长期合作,社会资本方除对公路PPP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外,还应掌握公路PPP项目所在地政府逐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度等数据。财政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并在财金2019年财金10号文中再次进行了重申。因此,社会资本方还应详细了解公路PPP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否承受对本级政府全部PPP项目的财政支付(包括补贴或费用支出)。对于存在政府的历史信用问题及未来地方政府债务存在极大财政风险隐患的公路PPP项目,应保持高度谨慎。 

四、

真实客观预测项目投资效益和收益,最大限度防控项目收益风险



社会资本方在对公路PPP项目的投资回报水平进行测算时,不宜直接套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收费公路PPP项目,为了满足项目建设等级、政府行政审批、经济评价等种种限制及要求,根据国内相关机构的研究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车流量的预测普遍偏高,项目经济效益过于乐观,沿用传统的预测交通量,会对社会资本方在项目选择和投资上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导。社会资本方应通过现场实地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通过对项目营业收入(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附属设施如服务区、广告牌、加油站等营业收入)、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费用等进行精确测算,计算出项目财务投资效益(财务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等),统筹政府方可赋予的政策措施,包括征地拆迁、税收优惠、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土地开发使用、建设期补助或者运营补贴等得到项目投资是否可行的结论。

五、

全面评估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目标的可实现性,避免项目的实施风险



财政部《PPP操作指南》规定,“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但实践中,政府方往往会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移到社会资本方,因此,社会资本方应对公路PPP项目的风险分配机制、绩效评价机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目标是否苛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责任方分配是否合理,是否会导致项目公司投入过多的建设运营成本,是否会严重影响投资回报水平,并在投标阶段应充分考虑。 

六、

全面评估社会资本方的自主决策权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社会资本方应对具体合作模式进行评估,分析政府出资人代表在公路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和自主决策权是否有实质性影响,以及政府对PPP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会存在过度干预等等,要谨慎对待。



综上述所,社会资本方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责任重大,而对社会资本方而言,投资PPP项目,风险与机遇并存。社会资本方在决定投资PPP 项目决策之前,应当审慎评审项目、测算收益,决策是否参与项目投标,把控好投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科学推进PPP 项目。只有社会资本方谨慎对待每一个投资项目,才能保证参与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而为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社会资本方自身及广大社会公众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PPP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194月报》。

 2.河北省PPP中心《公路PPP项目案例分析及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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