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金融PPP政策汇总(06.25-07.02)


来自:360金融PPP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9-07-03 08:51:17     浏览:4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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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年度上半年的最后一周,重要政策呈现密集发布的态势。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与城镇化联动推进,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第25号令和第26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并且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第27号令,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在外商投资领域为放宽准入、扩大开放提供了更为优化的管理清单。在电力改革方面,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启动了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在PPP领域,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就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等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在金融领域,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基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也已于近期相继发布。

一、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

6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与城镇化联动推进,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明确,乡村产业根植于县域,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地域特色鲜明、创新创业活跃、业态类型丰富、利益联结紧密,是提升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产业。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要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导向、政府支持,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绿色引领、创新驱动等原则,把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二三产业尽量留在农村,把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就业岗位尽量留给农民。力争用5-10年时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乡村产业振兴取得重要进展。

《意见》提出六个方面任务举措。一是突出优势特色,培育壮大乡村产业。做强现代种养业,做精乡土特色产业,提升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培育乡村新型服务业,发展乡村信息产业。二是科学合理布局,优化乡村产业空间结构。强化县域统筹,推进镇域产业聚集,促进镇村联动发展,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三是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乡村产业聚合力。培育多元融合主体,形成“农业+”多业态发展态势,打造产业融合载体,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四是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增强乡村产业持续增长力。健全绿色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培育提升农业品牌,强化资源保护利用。五是推动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促进农村创新创业。六是完善政策措施,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环境。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创新乡村金融服务,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完善用地保障政策,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指出,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10方面重点任务:一是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包括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以市场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等。二是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包括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灵活确定服务人员工时,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等。三是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包括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等。四是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包括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积极推动改善从业人员居住条件,畅通职业发展路径,表彰激励优秀从业人员等。五是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包括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更好提供体检服务等。六是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包括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等。七是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包括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等。八是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包括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等。九是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包括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等。十是发挥规范示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包括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促进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等。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我国经过60多年的努力,已建立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重叠设置、多头管理、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提出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健全国家公园体制,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通知》同时提出了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等管理措施。

四、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6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时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暂行办法》指出,专项支持范围如下: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国家发改委主要依据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东中西部区域差异;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异;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等,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同时,《暂行办法》强调,各省(区、市)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 2019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第25号令和第26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发布实施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本次修订负面清单深入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开放,在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在自贸试验区继续进行开放试点,将构建更加开放、便利、公平的投资环境,推进更大范围的全球产业链合作。

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精简了负面清单,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措施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主要变化:一是推进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二是放宽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准入。农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三是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试验田”作用。2018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演出经纪机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开放措施推向全国。本次修订,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先行先试。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第27号令,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18年7月28日废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开放发展部署的重要举措,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促进外资优化区域布局,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分别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一是较大幅度增加鼓励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总条目1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67条、修改45条;中西部目录693条,与2017版相比增加54条、修改165条。进一步拓展鼓励外商投资领域。2017年版两个目录中外商投资重点领域,除了根据技术、标准变化做必要的调整外,原则上保持不变,确保鼓励类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二是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全国目录新增或修改条目80%以上属于制造业范畴,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在电子信息产业,新增5G核心元组件、集成电路用刻蚀机、芯片封装设备、云计算设备等条目。在装备制造业,新增或修改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条目。在现代医药产业,新增细胞治疗药物关键原材料、大规模细胞培养产品等条目。在新材料产业,新增或修改航空航天新材料、单晶硅、大硅片等条目。三是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继续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开放发展支持力度,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在商务服务领域,新增或修改工程咨询、会计、税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条目。在商贸流通领域,新增或修改冷链物流、电子商务、铁路专用线等条目。在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人工智能、清洁生产、碳捕集、循环经济等条目。四是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中西部目录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密集型、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和配套设施条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的支持力度。在云南、内蒙古、湖南等具有特色农业资源、劳动力优势省份新增或修改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家具制造等条目。在安徽、四川、陕西等电子产业集群加快发展省份新增一般集成电路、平板电脑、通讯终端等条目。在河南、湖南等交通物流网络密集省份新增物流仓储设施、汽车加气站等条目。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就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等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

《通知》指出,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须开展可行性论证。

按照要求,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通知》要求,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据悉,当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建设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10%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

《通知》强调,要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同时,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按照要求,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针对部分PPP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失信行为,《通知》明确,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通知》还要求,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

八、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

近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为下一阶段推动储能产业工作做了明确的职能分工。

《计划》指出,要加强对先进储能技术研发任务的部署,集中攻克制约储能技术应用与发展的规模、效率、成本、寿命、安全性等方面的瓶颈技术问题,使我国储能技术在未来5-10年甚至更长时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形成系统、完整的技术布局,在重要的战略必争技术领域占据优势,并形成新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同时,要继续推动储能产业智能升级和储能装备的首台(套)应用推广,完善落实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政策,持续推进抽水蓄能发展、储能项目示范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化应用等,并建立储能标准化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储能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要求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与牵头部门加强对接,细化任务措施,扎实推动《指导意见》等已明确的政策措施及本行动计划落地见效。各地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统计与信息反馈工作,每年12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落实《指导意见》及本行动计划的情况。《计划》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涵盖电化学、抽水储能、物理储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等多项技术规划和应用场景。

九、发改委公布《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有关要求的通知》

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电力用户均属于经营性电力用户。

作为新一轮电改“放开两头”的重要环节,发用电计划放开改革逐步扩围,2017年3月提出“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2018年7月提出“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大行业用户发用电计划”,如今迈出关键一步。

根据《通知》,经营性电力用户全面放开参与市场化交易主要形式可以包括直接参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其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的市场化方式等,各地要抓紧研究并合理制定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中小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也可以放弃选择权,保持现有的购电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针对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设定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通知》对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后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明确。对于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执行的电量,价格仍按照市场化规则形成。鼓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签订合同时,以灵活可浮动的形式确定具体价格,价格浮动方式由双方事先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研究推进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重点考虑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保障性收购。核电机组发电量纳入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保障消纳工作。水电在消纳条件较好地区,根据来水情况,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等要求,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在消纳受限地区,以近年发电量为基础,根据市场空间安排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计划,保量保价之外的优先发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十、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责任人资质、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十一、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月26日起,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交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中保登)办理。


十二、中基协发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6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体系,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调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协会研究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通知》称,此次发布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等三类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后续按照“成熟一类制定一类”的原则制定、发布其他大类资产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通知》指出,本细则的规定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各相关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细化、标准更高的制度。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通知》要求,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应的义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知》还指出,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约定、承诺或者协会其他规定的,协会可采取口头提示、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其予以提醒。情节严重的,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协会可视情况,将违规机构、人员移送监管机构处理。


十三、交通运输部公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办法》根据企业从事的服务环节,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企业细化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要求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规定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收件人的相关权利,以及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使用企业的相关义务。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

三、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办法》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并规定了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四、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办法》紧密衔接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明确了企业在监控设备安装、寄件人身份查验、物品信息登记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细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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