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片区开发PPP发展研究——风险和违约的处置


来自:新七公金融汇     发表于:2019-08-23 10:16:46     浏览:4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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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筹资”的定义,是指地方政府筹集资金或资产,用以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其合规与违规的判定,取决于具体情况。本文对于现有文件以外的相关新名词定义和明示的【七公观点】,仅代表新七公金融汇在理论研究上的看法。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前情回顾中国片区开发PPP发展研究——现状情况不容乐观


在针对中国片区开发PPP发展的研究当中,我们将遭遇风险和发生违约及造成损失的情形分开表述,并将“风险”的特征限定在“难以有效预判及防范的情形”的范围内,而将“应当遵守或履行的规范和职责,而没有遵守或履行”的情形纳入到“违约”(及造成损失)的概念中来研究。于是,风险和违约的应对和处置,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进行调研和分析,即:一、风险分配,二、违约情形,三、违约处置。

一、风险分配

风险分配方案属于PPP项目中技术较为简单的部分,大部分PPP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对于大多数风险因素的分配意见大体一致,在目前我们已确认的片区开发PPP项目中也是如此,即,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文中紫色字体均表示文件原文)。


在实施方案中大多表述为:


(一) 风险分配的原则


1.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

2.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

3.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或者,

1.最优风险分配原则

在符合法律要求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风险的权利。

2.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3.风险可控原则

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


(二) 双方均难以有效抵御的风险


少许争议主要体现在双方均难以有效抵御的风险,例如,对于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变动,如全国范围的通货膨胀、利率等金融政策的变动、税收等财政政策的调整,等等方面发生的影响。

可能较多的意见认为,宏观经济或市场环境的风险,应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可以约定在一定限度之外,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

对于财政收入在年度时间上不均衡的风险,可能较多的项目会做出一定的风险调节安排,例如可约定提前付款减免优惠和在当期收入不足而延期支付时,支付一定的延期费用。


(三) 不易清晰划分的情形

    

针对不易清晰划分哪一方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的情形,一般的意见,可能是:

1.在抵御该风险能力不确定或较弱的情形下,倾向于由双方共担。例如,上级政府政策变化,非政策性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和战争及其造成的外供能源中断、发现文物等。

2.在当地政府行政能力较强的情况下,可能由地方政府更多地承担行政政策等方面的风险。例如,本级政府可控的财税制度变更风险,或虽不可控,但该变更并未造成本级政府财政收入损失的情形之下,由地方政府承担该风险。

3.在社会资本预期能力较强的情况下,可能由社会资本更多地承担宏观经济对于项目运营发生影响的风险。

(四) 不恰当的情况

    

1.不恰当的风险判断。一些片区开发PPP项目对风险的范围作出了不恰当的判断,例如将换届作为风险因素,表现了参与单位本身就缺少对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信任。在一些片区开发PPP项目中,虽然在风险分配专章中明确了分配的原则,但在具体条文中,却作出了不恰当的安排。

2.不相符的具体安排。例如,将社会资本项目单位实际发生的融资利息加入项目总投资额,而不是依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额,作为进行政府付费测算的基数。再如,将政府单方提出的终止合作、项目变更等情况产生的影响,纳入共同承担范畴,等等。

3.不合理的补偿安排。例如,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时政府向社会资本赔偿项目价值”等与其既定风险分配原则不符,也不合理的条款。


二、违约情形

我们将“应当遵守或履行的规范和职责,而没有遵守或履行”的情形纳入到“违约”(及造成损失)的概念中来讨论。针对违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总体来说,应当本着“谁造成,谁负责,谁赔偿”的处置原则。

这样的情形不应纳入风险来研究和处置,或者,即使属于风险,也应当在项目规划和绩效考核、合作合同的相关章节中明确其责任、职责、违约、赔偿等相关事宜。

例如:

(一)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及违约赔偿的事项

1.政府审批程序及其时间周期的计划,审批决策延迟等相关违约赔偿的规定。

2.政府信用不佳造成违约的情形,例如拒不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违反排他性条款而未能有效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腐败行为等。3.政府不恰当的行政干预,或将造成损失的决策变化等。例如政府原因的更改设计、提高要求、扩大范围,产业政策调整造成的招商风险,政府决定对项目进行征收、没收等单方面终止合作的行为等等。4.前期工作或配套措施不到位:例如土地指标未落实或延迟、拆迁进度终止或延迟、收储土地未按期供地等等。


(二) 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运营管理风险及违约赔偿的事项

1.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完工延误。

2. 由于项目公司的管理问题造成片区内维护成本超支。

3.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相关招商风险。招商风险主要包括产业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规划设计、生产要素、配套服务、优惠政策、招商团队等。

4. 土地市场遇冷和无法实现预期价格而导致的绩效考核结果及对收入的相关影响等。

5. 融资风险等。



三、违约处置 (一) 发生违约后的处置原则


1.对应的绩效考核应当调整,以及,也有约定“适当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

2.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3.增加的投资应当给予回报。
(二) 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通常会做出针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如:延迟竣工的违约金,约定“每日按该单项工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延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每日按延迟付款部分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三) 其余情形下的处置原则
如在南京经开区龙潭产业新城PPP项目中约定: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余情形下的违约与赔偿依据如下原则予以确定:(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2)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反本合同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前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3)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金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严重的违约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更多法律环节。

我们对PPP项目管理库中的片区开发项目进行整理调研并分期发布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努力,在更广泛的范围中推广狭义PPP的已成型经验技术,促使这些经验技术能够在广义PPP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在接下来的篇章中,我们将逐步讨论狭义PPP片区开发中业已形成的有关绩效考核、审批程序、融资获得、监督协调、收益调整等方面的现成经验技术,特别是,在既定风险分担和绩效考核机制下的利润获取和风险控制的相关技术,并将它们与广义PPP形式的片区特许开发嫁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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