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小心了,87号文引发真假PPP讨论,对照一下看看你的PPP项目是真是伪?(附案例)


来自:园区PPP大讲堂     发表于:2017-06-15 12:38:14     浏览:4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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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指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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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自ppp推行以来,关于伪ppp的话题不断。笔者注意到,去年12月上旬,财政部在全国财政系统PPP工作推进会暨示范项目督导会上便指出,ppp面临五大问题,未来财政部也将规范伪PPP项目。该月中旬,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向伪ppp开启部门治理之路。根据办法,财政监察办重点监察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

 

那么ppp参与各方如何甄别真伪ppp项目呢?

笔者梳理相关文章认为,首要判断标准便是项目公共目性PPP项目的首要特点是,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为根本目的,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依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兼顾私人资本的盈利性。


这从《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第一条规定中也可求得印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即ppp一般拥有三大特征:


 
 三大特征 

1.PPP模式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诸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

2.PPP模式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创新机制,即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3.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职责,可通过一定程序交由社会力量代为履行。


其次,私人资本界限分明。关于私人资本的定义与界定,在我国一直存在“中国特色”。笔者曾经在前述文章中分析ppp项目中国有资本热、民营资本冷中已经阐述,国外的“私”已经被我国扩大到“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即我国已将“私人部门”的概念扩大为“社会资本”。由于真正吸引到民营资本的项目签约率较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控制的金融公司成为参与PPP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意味着,基建相关债务只是从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转移到国企资产负债表上。地方政府仍然需要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的风险进行“兜底”,最终私人部门被驱逐,这必将削减PPP 模式降杠杆的政策效果。


相关企业人士曾以地方融资平台举例认为,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作,这样做的好处是项目风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共担;但若政府交易对手是当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即亲儿子,那这种风险共担是假的,儿子破产老子还得救。“如果这条底线(即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属于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没有守住,那这种PPP项目做出来会成为一个笑话。”


第三,ppp项目中的风险与合作共担机制。PPP的基本内涵是“政企合作、伙伴关系、风险分担、收益共享”。而这些内涵的体现与落实,则有赖于PPP项目协议的具体条款与条件,有赖于其内在平衡、稳定和可执行性。PPP项目的任何一方,如果滥用其优势,并强加于项目协议(例如拒不承担其更有能力控制的风险、强求不切实际的补偿或调价机制、缺乏中立性的争议解决办法等),则极有可能对项目的合作基础造成侵蚀与伤害,使得项目掉进所谓的“优势陷阱”,最终无法自拔。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用政府可行性补贴来包装明股实债的项目,即PPP项目的回报用项目运营收入加上政府可行性补贴,成为给投资人的固定回报。另外一种就是刻意的回购安排,地方政府借PPP模式骗来贷款,建好项目然后回购,让社会资本出局,让当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来运营;或者是政府把运营责任暗中收回,一般在项目实施方案、合同中无法看到具体的表述,多数是政府只想融资建设,私下与潜在社会资本达成一致,即建设完成后即移交政府指定单位负责运营。

还有一项指标便是ppp的合作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属于中长期投资。财政部曾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不予受理其示范项目申请,这主要是因为BT项目属于短期合作,并不具备长期契约的许多特点。相关人士认为,长期合约背后的原理是PPP项目需要整合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最优化,从而使得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最大化。

 


附两大案例:
这两大案例主要从“加大政府方责任风险角度评判”,与上文中关于社会资本处于弱势方的表述互为参照,或许更可全面甄别伪ppp。

 
 案例一:某污水处理项目 

政府方负责工程设计 后期运营风险责任难界定

基本情况:该污水处理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由政府方负责工程设计。而这样的方案设计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项目进入运营期后,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是工艺设计的责任,还是运营管理的责任呢?这实际上就是风险分配不当的体现。

污水处理项目由政府方负责工程设计,显然是为了控制工程造价。那么工程造价与运营期间的污水处理费,又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知道,在PPP大潮之前,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已经采用PPP模式多年了。通常新建污水处理项目都是采用BOT方式。社会资本在运营期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所以,污水处理费单价中就包含了建设期资本性投入的成本。

嫌疑分析:这个污水处理案例中,将设计风险分配给政府,会导致运营技术风险由政府承担,工程造价控制风险由政府承担。

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项目后续的文件,如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会约定污水处理费单价根据经审计的项目投资及运营成本确定。实际上,社会资本只是提供了资金,承包了工程,项目的主要风险留给了政府,这样的项目就应当认定为假PPP。

 
 案例二:某停车场项目 

误解财政部21号文补贴计算公式 风险全部转给政府方

基本情况:某停车场项目,回报机制是可行性缺口补助。方案采用了财政部21号文中规定的公式计算补贴,貌似规范,但经不起推敲。在方案中的风险分配章节,把设计风险、建造风险、运营风险全部分配给了政府方。但是,当问到如何解释方案中财政缺口补助计算公式时,项目方说,当停车费收费少时,财政补助增加,停车费收费多时,财政补助减少。

嫌疑分析: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还有什么动力好好运营停车场?政府如何才能有效监管社会资本的运营收入和成本呢?这实际上也是把全部经营风险留给了政府的一种体现。项目方误解了财政部补贴公式计算的本义,以为可以让社会资本的投资和经营无任何风险,这样的项目也应当认定为假PPP。


为此,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汪金敏老师的演讲内容,对真假PPP项目标准做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真假PPP项目对照表

序号

检查事项

不符合真PPP的标准

主体资格


1

政府方

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

2

社会资本方

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 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合作内容


3

适用领域

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

4

运作方式

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5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十年的;

6

变相融资

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合作期限


7

规划立项

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

8

两个论证

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9

政府采购

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序号

检查事项

符合真PPP的标准

定量指标


10

材料规范

是否符合规定

11

实施方案

交易边界、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清晰,风险识别和分配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激励相容,运作方式及采购方式选择合理合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健全

12

VFM报告

定性及定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合理

13

财承报告

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

14

实施进度

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处阶段及社会资本相应程度如何,是否具备在入选一年内落地的可能性

15

示范价值

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或地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否具备较好的探索创新价值和推广示范意义(25%)。

区别BT项目特征

1、全生命周期(>10年)

2、有经营

3、物有所值

4、财政可承受

5、风险共担(不保底)

6、绩效评价

7、两招并一招

8、人大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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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6月14~16日第65期石家庄市PPP实操培训班通知

链接:6月21~23日第66期长沙市PPP实操培训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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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实操能力培训

2017年06月14-16日  石家庄  (14号报到)

2017年06月21-23日  长沙市  (21号报到)

2017年06月28-30日  贵阳市  (28号报到)

2017年07月05-07日  青岛市  (05号报到)

2017年07月12-14日  兰州市  (12号报到)

2017年07月19-21日  厦门市  (19号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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