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探讨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化解及转型发展(四)


来自:中郡运营     发表于:2018-03-27 13:27:24     浏览:253次

平台公司参与PPP项目,通常是被指定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经过竞争性选择的社会资本共同组成项目公司。一方面代表政府履行出资职能,行使股东权利;另一方面行使监管职责,约束社会资本行为,对项目公司涉及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决议行使“一票否决权”,并不过多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决策。在同时作为投资股东和政府方代表的双重身份下,更多是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市场主体身份被淡化。

随着中央要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尤其是50号文、87号之后,越来越多的平台公司主动谋划转型,探索以社会资本的身份参与PPP项目,以期能够通过转换身份,适应新的与政府合作模式,在原来熟悉的领域探索市场化运作的第一步。

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在现阶段是否具备可行性?

从自身条件看,平台公司有其独有优势

首先是行业领域的重合。平台公司主要从事市政道路、轨道交通、河道治理、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热、保障房建设、医疗、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与PPP模式适用的领域基本吻合,转型后在相同的领域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其次是能力与经验的积累。平台公司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步伐在过去年间飞速发展,资产规模与技术水平都具备相当实力,尤其参与当地政府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丰富,具备完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质和实力、拥有运营和管理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经验;

此外,在资本成本方面,一些平台公司拥有包括土地、矿产、特许经营(污水、垃圾、公交、燃气、供热)类企业等资产,具有很强的政府属性,资信等级相对较高,相比一般的民营企业,具备低成本资金的优势;而平台公司还具有先天的政治基础,与政府各部门关系密切,在协调项目前期立项、审批及办理各种政府批复文件时沟通能力较强。

从国家政策层面看,对于平台公司是否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经历了一定的政策调整。


财政部在2014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明确规定“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因为这一文件的约束,早期的PPP项目对当地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是“直接拒绝”的。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首次提出 “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并明确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自此关于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开始被提及与论证,但因与财政部113号文规定不尽相同,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的身份并未完全获得政策认可。大多数的咨询机构对此的意见也以113号文为准,且直到去年仍为PPP操作的主流意见。

直至近期,财政部出台《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对“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集中清理,间接确认了只要平台公司完成转型即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事实上2017年以来,大量的平台公司开始集中公告宣布退出平台,以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PPP项目已经成为平台公司寻求转型的重要路径之一。

92号文发布当月,财政部又紧接出台了《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743号),强调“发挥好现有政策对于国有资本向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财政、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吸引国有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政策上的调整反应了对国家对平台公司转型的鼓励与支持,平台公司若能在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后,积极主动地培育适应市场规律的战略规划、治理结构、资本整合与产业培育能力,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竞争自然无可争议。

然而,平台公司能否真正彻底转型为完全市场化的自负盈亏主体?

按照国务院42号文的规定,平台公司转型的要求为:1、实现市场化运作;2、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平台公司更多的将重点放在后两项,以对外公告宣布退出视为完成转型的标志。笔者认为应该对此保持审慎态度:仅仅公告是否就标志着退出平台?退出平台是否就代表其实现转型?

根据银监会对于融资平台的监测与管理要求,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银监发〔2013〕10号):“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城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此外,还要经过各债权行总行审核批准、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备案等退出程序。

可见,平台公司的退出绝非一纸公告。目前,国务院“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要求与银监会对于平台公司退出要求存在政策上的不统一,一些平台公司只对外发布了公告,而其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债务风险水平等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有可能仍在银监会“仍按平台管理类”名单中。在当前政策调整期,政策调整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错配”,一些平台公司“假退出”、“假转型”的现象还亟待政策进一步规范。

此外,上文中提到的42号文的第一项“实现市场化运作”往往被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所忽视。“实现市场化运作”不能被当作是平台公司妥善处理债务、承诺今后不再承担政府债务甚至是完成银监会退出平台要求之后的一个结果。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只是起点,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实现市场化运作才是平台公司转型的真正内在要求。

退出平台,只是在合规性上向市场化运作迈出了第一步,如何在企业战略层面提升业务整合和市场化运作能力,在投融资结构向市场化、产业化融资转变,在治理结构上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实现平台公司债务风险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完全隔离,还需要平台公司在转型之路上一步一个脚印的探索实现。

             下期: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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