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范项目九】佛山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1)


来自:华瑞兴     发表于:2016-07-08 05:38:06     浏览:508次

    一、项目介绍

佛山某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包括河道整治工程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生态景观提升工程,工业废水预处理站与分散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建设投资约为21亿元,拟采用BLT和BOT方式运作。

二、项目相关法律问题

(一)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该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议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理由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进行采购可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但本项目一共涉及到11个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河道整治工程和生态景观系统工程中的河道生态修复工程,虽有列明要求达到的技术指标,但是由于河道整治、生态修复,所采用的技术多样、负责,具体采取何种工艺、技术手段目前无法明确。因此,以上两项工程属于上述规定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但对于本项目中的其他工程,包括山脚泵站工程、生活污水配套截污及沿河截污工程、配套污水管网(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收集与预处理工程、分散污水处理工程等,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看,其工艺、技术、边界都十分明确,且参考国内的管网、污水处理的PPP项目,大多数依据《招标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且根据项目工程投资汇总表以及工程明细表,河道整治工程和河道生态修复工程所占投资额份额较小,在约21亿元投资中,绝大多数用于管网铺设、河道改建、污水处理站和泵站新建等建设工程。

综上所述,本项目属于综合性工程,其中大部分工程并不具备适用竞争性磋商的条件,因此建议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政府方能否自由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持有的股权

该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机构认为,区政府指定机构持有项目公司10%股权,如后续取得国家政策性基金支持,股权结构可随之调整。

华瑞兴认为,若区政府指定机构拟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即便转让对象时国家政策性基金,根据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该暂行办法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因此,本项目中政府指定机构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应该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而不能由政府指定机构自由决定。

(经办律师:陈律师,联系方式:18665079800)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立足建筑地产,专注涉外金融,致力ppp法律服务为专业方向且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人、专业、专心的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PPP合同核心条款设计分析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