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范项目十八】湖南省某市市政道路PPP项目


来自:华瑞兴     发表于:2016-10-13 06:10:00     浏览:508次

    某市市政道路是对接某客运专线的重要通道,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60米;某部分路段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总投资约10亿元。目前已完成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对于该道路PPP模式的设计:

如该道路属于非收费道路则可选用以下方式:

模式设计1:

可采用PPP模式(特许经营方式)、“投资人+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或“投资+施工总承包+道路周边土地开发” 模式进行某市政道路的建设。

模式设计2:

首先,该项目属于交通运输类特许经营活动,应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其次,该项目可以采用BTO模式,即新建、移交、运营(维修及养护)。

操作流程:由社会资本中标后,组成SPV(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BTO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授权机构可以不入股项目公司,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或资金入股,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社会资本以资金入股,其余资金再融资。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造后移交给政府,再由政府授权社会资本对项目进行维修及养护,维修及养护的费用将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

 

如该道路属于收费道路,则可采用BOT+特许经营权的模式,具体为:

首先,该项目属于交通运输类特许经营活动,应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

其次,该项目可以采用BOT模式,即新建、运营、移交。

操作流程:由社会资本中标后,组成SPV(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BOT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授权机构可以不入股项目公司,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或资金入股,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社会资本以资金入股,其余资金再融资。双方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维护。期限届满,由项目公司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法律依据

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3、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关于项目公司的规定如下: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5、《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 财预[2012]463号)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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