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范项目十】河南某市体育中心PPP项目(3)


来自:华瑞兴     发表于:2016-07-26 12:30:00     浏览:565次

     该项目为河南省级PPP 推介项目,项目由主体育场、综合馆(含体育馆、游泳馆、训练馆)两部分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1万多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为8亿多元(不包含土地费用),其中建安工程投资6亿多元。

二、政府把土地划拨到体育局名下,项目公司支付划拨款,承担建设费用,那么项目公司是否要支付土地使用税与房地产税

首先,《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体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政府把土地通过划拨的形式把开封市体育中心PPP项目的用地给予体育局,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体育局名下。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项目用地上的体育场与体育馆的产权也应当归属体育局。那么,体育局作为国家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其次,虽然项目用地及体育场馆权属归体育局,但作为开封市体育中心PPP项目的建设、运营方的项目公司是项目用地及体育场馆的实际使用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作为纳税单位的项目公司假如被认定无偿使用体育局名下的项目用地,则项目公司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项目公司向体育局支付一定的划拨费用且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在项目用地上投资、建设及运营开封市体育中心PPP项目是否为无偿使用,则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公司向体育局支付一定的划拨费用这样的行为是否可行,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其定性尚待商榷。同时,如果项目公司使用项目用地被认定为有偿方式,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并无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向税务部门确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的规定,项目公司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个纳税主体。

进一步,根据《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的规定,项目公司与体育局并没有房产租赁关系,应当归于无租使用房产,但是,体育局本身属于免征房地产税的主体,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那么,这里就不存在项目公司代缴的问题了。

因此,项目公司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但不需要交纳房产税。

(经办律师:陈律师, 联系方式:186650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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