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范项目十】河南某市体育中心PPP项目(1)


来自:华瑞兴     发表于:2016-07-21 02:30:00     浏览:521次

     该项目为河南省级PPP 推介项目,项目由主体育场、综合馆(含体育馆、游泳馆、训练馆)两部分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1万多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为8亿多元(不包含土地费用),其中建安工程投资6亿多元。

二、操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BOT,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某投资集团为社会资本投资人,并与某市文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PPP项目公司,以BOT模式开展投融资、建设、营运。初步考虑项目公司营运期为20年,其中建设期3年,营运期17年,营运期满后,项目移交给开封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场馆经营管理周期可适当延长。

某市财政局通过政府根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购买服务(项目设施)的方式将投入本项目公司的资金及回报、银行贷款及其利息等费用分期分批予以返还,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支付营运费用。


    首先,项目公司在运营本项目中,是通过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及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三个部分回收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回报的。也就是说,项目公司的收益由上述三部分组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应当缴纳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本项目在运营中,作为经营性收益的使用者付费收入,项目公司毫无疑问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贴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政府补贴的方式及类型确定。如该部分收入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并予以免税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外,属于本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部分的,也可以得以扣除。

    如本项目的政府补贴不在上述减免税范围内,那么项目公司就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11%的增值税。

(经办律师:陈律师,联系方式:186650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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