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PPP项目运作的影响


来自:大岳咨询     发表于:2019-10-25 17:15:38     浏览:389次

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运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实际利率水平明显降低和解决“融资难”问题。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5号公告,宣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近期LPR成了热门词,什么是LPR,为什么推行LPR?其对PPP项目运作有何影响?PPP项目运作有何对策?本文将尝试做一探析。

一、LPR概念

其实,早在2013年,我国已正式推行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但存在过于依赖贷款基准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等弊端。

LPR是由主要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报出的优质客户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简单来说,LPR可以理解为“市场化的贷款基准利率”。


今年8月份推出的LPR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LPR报价方式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中期借贷便利期限以1年期为主;再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二是LPR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三是报价行范围代表性增强,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各2家,由原来10家银行扩大至18家银行;四是LPR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一报改为每月一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推行LPR,可以更好地发挥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促进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的“两轨合一轨”。考虑到各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主要参考LPR进行定价,这对资本市场造成重大影响,也对PPP项目运作造成一定影响。

二、对PPP项目的影响分析

根据财政部21号文规定,PPP项目的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PPP项目中跟贷款利率有关的一般有可用性付费等额年金公式中的资金回报率、合理利润率、违约利率,财务测算中的建设期利率和运营期利率、相关利率的报价机制和调价机制等。目前,一般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综合项目融资难易程度、项目边界条件、市场竞争性等因素上浮一定比例进行定价。

PPP项目的主要特征有项目周期长、资金体量大、融资杠杆高等,如果上述指标与LPR挂钩,利率市场化使得项目的融资利息支付与本金偿还长期面临利率波动带来的价值变化,本息偿还的不确定性影响PPP项目的总投资和项目的收益。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其波动不仅仅影响项目融资成本,更与汇率、通货膨胀风险息息相关,市场利率快速上涨或下跌会带来原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价格的变动,间接导致PPP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的不确定性。

可见,LPR带来的贷款利率变动可通过合同中设置的关键指标的定价机制和调价机制影响政府付费,将利率风险传递至运营期运营补贴支出。

目前,就国内大部分PPP项目而言,由于新政出台不久,政府方、社会资本方等尚未在利率风险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推广LPR,市场利率将变得更加灵活,PPP项目的利率波动性风险已无法忽视,在PPP项目运作中应予以重视。

三、对PPP项目运作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关事宜的函》中规定,各地区、各单位今后在制定相关政策涉及贷款利率参考基准时,请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凡现行政策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请尽快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随着银行贷款利率报价锚定LPR,贷款基准利率功能逐步弱化,可能将来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公告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现阶段PPP运作中,笔者认为仍可采用贷款基准利率指标,但应考虑该指标如果不公布后的处理方式,也可尝试使用引入LPR指标。

如果采用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指标,考虑到若合作期内利率政策发生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则各方应在一定的调价原则下,使用其他指标(包括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债券收益率、LPR等)代替,或者建立各方协商的机制。

如果考虑引入LPR指标,应注意以下重点内容:

采购标的

在政府采购中,PPP项目采购标的跟贷款利率有关的一般为:可用性付费等额年金公式中的资金回报率、合理利润率、建设期贷款利率等。

如果推行LPR,可以采用开标上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或者取开标前一段时间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平均值,作为长期贷款利率基准按照加减基点的方式进行报价。


调价机制

显然,LPR的报价频率与PPP项目中政府付费频率不一致。通常来说,政府付费一般为每半年或者每年进行支付,但LPR每个月都进行报价。如果推行LPR,在浮动利率的付费机制下,可用性付费等额年金公式中的投资回报率、合理利润率等相关指标与政府付费金额相关,应考虑LPR的变动对政府付费金额的影响。

政府付费时,可以考虑以付费时点的LPR或者付费前一段时间的LPR平均值作为调价依据,并根据投标报价的加减基点情况调整政府付费金额。

异常情况

PPP项目往往有较多参与者,如政府方、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方等。PPP项目的利益分配牵涉到多个角色,LPR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项目建设期与运营期的不可控风险,甚至可能由于LPR的异常剧烈波动带来异常情况,即出现预期外的收益大幅增加或减少。

由此看来,针对LPR引起的小概率异常情况,事前对典型异常情况及解决方案在PPP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以降低PPP项目相关利益方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即遭遇极端经济环境导致LPR变动幅度较大时,可通过约定多方协商确定调整方案,尽可能减少由宏观环境变动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同时对协商触发机制、协商方式和协商期限等加以界定,以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行。

违约利率的确定

在PPP项目合同中,如果违约方未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资金,一般会约定逾期款项按违约利率计息。如果推行LPR,违约利率可考虑在LPR或者以社会资本投报的资金回报率基础上通过增加基点的方式取值。

四、结束语

LPR的推行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解决“利率双轨”问题是必然趋势,市场对贷款基准利率不再公布的预期增强。PPP作为投融资领域里融资体量大、项目周期长、利率变动敏感的典型代表,LPR给其带来了无法避免的利率风险。建议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LPR的影响,并结合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设置灵活的定价机制和调整机制来尽量减少其对项目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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