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瑾学术】医疗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设计(之二)


来自:至瑾律师     发表于:2017-04-25 16:56:57     浏览:4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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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设计(之二) 

(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并纳入发改委或财政部PPP项目库

项目公司实施PPP项目需要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才能保证PPP项目的合法合规实施。按照一般的风险分配原则,通常应由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有控制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负责满足,例如:

1)项目在识别、准备阶段所需审批文件,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办理;如,土地资格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立项审批、能源技术评价批复、安全评价批复等。

2)项目在执行阶段所需审批文件,通常由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负责办理,如项目施工设计审批、项目施工前期各项审批及竣工验收等。

(3)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在某些项目中,政府方为进一步控制项目实施风险,会要求项目公司先完成项目实施涉及的其他主要合同的签署工作,以此作为PPP项目合同的生效条件。

项目公司已根据项目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政府方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复印件。

三、医疗PPP合同条款设计之项目用地

3.1 土地权利的取得

(1)由政府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

如果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是对土地使用权拥有一定控制权和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PPP项目实施中,该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的实施一般更为经济和效率,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控制力的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为便利;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多采用划拨的方式,项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置,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置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2)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项目公司完全有权、有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则可以考虑由项目公司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政府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作者介绍:李岑岩

 ?律师、医生、诗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医药卫生领域专家律师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导师                     ?北京大学谈判协会特邀评委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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