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融资渠道方法(一):信托


来自:上纽     发表于:2017-05-04 10:59:36     浏览:437次
随着政府对PPP的大力推动,以及市场各方对PPP认识的逐步深入,PPP项目要成功落地,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好融资问题。牛牛将从信托、资管计划、银团贷款、融资租赁、工程保理、资产证券化等角度整理分析PPP项目融资渠道方法。本文主要讲PPP项目融资渠道方法:信托,信托资金凭借本身的灵活性及可创新性,设计不同的交易模式对接交易各方不同的诉求,包括险资等在内的大量金融资本在PPP中的投资规模有望高速增长。

PPP市场体量大,引入信托资金可破解PPP融资难题。

       目前我国PPP项目呈现的特点是市场规模体量庞大,建设运营期限长,投资风险较大。

  截至2017年2月28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已有11784个,总投资超过13.9万亿的项目入库。而各省都有自己的PPP项目库,其数量大约是财政部库的3-5倍,即PPP项目投资总规模可能是40-60万亿之巨。

  PPP项目融资期限长,通常是10-30年,且贯穿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比如在项目公司成立层面需要股权融资,成立后需要债权融资,在运营期还需要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融资,在退出期还需要并购贷款、IPO、新三板挂牌等资本市场融资,因而是一种全方位的组合融资。

  PPP投资风险主要在于:首先因其规模大、期限长,这本身就是投资风险;其次是社会资本方自投或引入融资大大超过政府方,一般占比达到项目总投的95%以上;三是PPP投资回报率,对“ 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 的PPP项目而言,现阶段合理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一般定在7%-8% ,而对政府付费的PPP项目设定为5%-6%,均不是很高。

信托公司发展转型势在必行

      传统的信托业务集中在房地产信托和基础设施信托,很多有政府信用背书,且期限较短,收益固定,还存在刚性兑付,但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以及资产荒的到来,利差空间逐渐收窄,信托报酬率也持续走低。一些信托公司在内外部环境的压力下,则会遇到发展瓶颈,经营规模和业绩都出现明显下滑,进而带来人才流失、品牌形象受损等一系列问题。

  在这种环境下,信托公司已开始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盈利模式已经开始多样化。

  中国信托业协会资料显示:信托业2016年经营收入1116亿元,同比降5.09%;68家信托公司2016年末管理资产规模20.22万亿元;预计2017年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将有所放缓。
近三年来,信托业务逐渐显现出向差异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进入PPP领域就是最明显的标志。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这对信托公司的发展转型提出了新要求,信托市场向PPP领域转型也势在必行。

  信托公司的机会在于:针对“去产能”,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并购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尝试股权代持等;针对“补短板”,信托公司可以进一步深耕细作政信合作PPP业务,参与高速公路、天然气、市政建设等民生工程,建立更有效更公平的合作共赢机制,把握好信托行业的发展机遇。

  事实上,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可以发挥天生的“金融百货”功能优势和产品设计的多样性特点,为PPP项目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开创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蓝海,比如已有信托公司推出各类创新工具参与PPP项目,已在PPP项目“过桥融资”、产业基金中的“中间级”甚至“劣后级”、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等领域,发挥其方式灵活的优势。许多信托公司已开始从合作伙伴上寻求突破,比如加强与大型承建方、产业园区等的合作,比如为PPP项目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担任项目财务顾问,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基金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等。

信托公司参与PPP的模式

在PPP模式中,信托具有资金募集优势和嵌入方式的灵活性,但劣势也很明显,即信托自有资金体量有限,信托业务期限一般较短,资金成本较高,具有“短、平、快”的传统业务操作惯性。结合市场案例及相关研究成果,信托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参与PPP项目。
(一)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融资业务在信托传统业务中占比较大,信托公司已建立了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风险控制体系。项目公司为社会资本单独或与政府合资成立,一般已获得了政府给予的土地使用权、水电气、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权。信托可通过向项目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并要求项目公司就已获取的上述资源进行抵(质)押担保,并在信托层面设计为开放式,允许投资者申购赎回,以弥补信托期限较短的缺陷,与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的长期性相匹配;或者以短期封闭型信托计划形式介入,还款来源依赖于项目公司获得的政府补贴等现金流。

利弊:该参与方式简单易行,但存在融资成本较低,还款来源不足,抵(质)押物处置不易,以及流动性压力问题。

(二)向社会资本配资

1、 直接向社会资本配资

信托公司募集资金,作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公司设立,并与项目公司的其他社会资本约定信托到期通过其他社会资本溢价回购股权方式退出。期间可参与项目公司管理,重在监督,不应享有决策权(存在被认定为投资业务,不支持回购兜底的风险),所得项目公司分红可以冲抵其他社会资本的回购责任。

2、 通过基金向社会资本配资

信托公司募集资金,与其他具有管理经验或协调优势的主体合作,成立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由投资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单独或与政府合资成立项目公司。信托期满通过向投资基金其他合伙人溢价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或投资基金向项目公司其他社会主体溢价转让股权,通过获得合伙分红方式退出。


利弊:该参与方式本质上也是融资,但比向社会资本直接融资有优势,可以掌握更多项目建设及政府补贴等信息,对承担回购义务的其他社会资本的回购能力形成动态监控,同时可以培养PPP项目操控经验;通过基金向社会资本配资还可以补充管理协调能力不足的缺陷,以及增大杠杆,分散风险(采取分层基金设计)的作用。不足之处在于收益赖于其他社会资本回购,传统融资类业务风险犹存,且收益不高。因部分项目公司与政府在《特许经营权协议》或《项目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进行股权变更,采取该种配资方式参与应提前予以注意,避免退出障碍。

(三)真实投资项目公司

     真实投资管理项目公司,依靠政府补贴资源、费用及项目自身收益等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分红。因PPP项目期限一般较长,信托可以通过开放式申购赎回设计与之匹配;同时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平台实现信托受益权灵活转让,或者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提前变现,以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

利弊:该参与方式可以培养信托公司项目操控能力,同时通过前期主导与政府谈判,争取较多的可变现资源,获得较高的股权投资分红收益。但不足之处在于需承担PPP项目风险,如政府违约,项目产品定价受制于社会公众等等,以及信托端承受较大的流动性压力。

PPP实务案例分享

(一)中信滨海新城城市运营项目

1、合作时间:2014

2、合作模式:

1)汕头濠江区政府设立隧道项目公司(国有企业),赋予该企业征地开发及建设隧道工程的权力;中信地产(51%股份)及其他社会资本(49%股份)合资成立中信滨海新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由中信滨海新城项目公司增资并控股隧道项目公司;


2)隧道项目公司主导隧道项目相关的100多平方公里规划主导权(报规划局审核),并负责开发基建、物业等相关产业,招商引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开发成本、政府预提税费后由隧道项目公司中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成。


3)隧道项目及相关基建运营期满后向汕头濠江区政府完成移交。


评析:中信地产及其他社会资本成立的中信滨海新城项目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入项目公司,并承担控股角色,对以隧道为重点的周边相关资源统一调配,发挥中信地产的产业优势,同时通过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可以起到分散风险作用。但该模式对资源调配及运营管控能力要求较高,不适合由体量较小的纯金融机构主导。

(二)五矿沈抚新城项目

1、合作时间:2014

2合作模式:

1)五矿信托与抚顺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签署《沈抚新城政府购买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合作开展沈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体合作框架;


2)五矿信托与抚顺沈抚新城管委会、中建一局共同注资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负责辖区河道治理、土地平整、环境绿化等在内的综合型片区建设项目,管委会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及合理定价权,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给予一定补贴,但不对项目公司的债务进行兜底;五矿信托作为投资方,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为项目公司的绝对大股东,在项目建设安排等方面具有决定权;中建一局取得沈抚新城抚顺区域内的安置房建设、电力、供热、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权。


3)营运到期向管委会移交或信托存续期间向中建一局进行股权转让。


评析:项目为典型的金融资本主导的PPP模式,由产业资本进行施工建设。但由于项目公司负责的综合型片区建设,涉及各部门的审批和协调流程,实际推动困难重重;在信托层面,收益回报不确定,需要承担较大的资金流动性压力(信托结构应为开放式,存在申购赎回操作)。

(三)巴东水务项目

1、合作时间:2014

2、合作模式:

1)自然人张春霖(巴安水务公司股东)、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贵阳市观山湖区政府、贵州水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贵州水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规模30亿,其中首期规模不低于6个亿;

2)贵州水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巴安水务公司、贵州水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为贵州水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贵州水利厅),分别出资1个亿、3.9个亿、5.1个亿,组建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三者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0%39%51%

3)贵州水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责资金,巴安水务公司负责工程技术,贵州水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资源,项目公司(即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贵州省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4)贵州省政府及贵州水投集团通过整合资源,使项目公司(即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内实现水处理规模不低于100万吨/日,争取于3-5年内达到A股(主板或中小板)上市条件,贵州水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实现退回。

评析:该项目实际上是通过吸收投资基金进行配资,通过政府及贵州水投集团大力支持,实现项目公司上市后,投资基金退出。不同于其他PPP项目采取的BOT运营方式,该项目采取的应为BOO模式,即通过打包上市完成投资基金的退出后,由项目公司一直持有运营。

(四)池州水务项目

1、合作时间:2014

2、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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