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2019年上半年PPP政策观察报告(国家篇三:​PPP配套性政策之财政政策)


来自:建纬律师     发表于:2019-09-10 18:05:34     浏览:536次


PPP配套性政策

1财政政策

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财税改革快马加鞭,按照经济稳定增长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迈进,这是2019年预算报告所反映的主要线索。

2018年,全口径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由前期两位数增长的高位水平逐步回落。2018年7月底召开的政治局会议,指出“财政政策要在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此后基建投资增速缓慢修复。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规模进一步扩大到近2万亿元,力度空前。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市场主体将从减税降费政策中直接受益,市场活力因此得以更充分地释放。

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专项债在一定条件下用于项目资本金,特别提到“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旨在提高重大基建项目的资金运转效率。此前,财金[2018]23号文曾提出要对项目资本金进行穿透式审查,而专项债作为债权性融资工具,市场对专项债能否充当项目资本金始终存在争议。《通知》的下发意味着专项债规定条件下可作一定比例的满足条件的项目资本金。稳增长、逆周期的政策信号有所升温。

2019年上半年,基建类财政支出(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城乡社区)增速处于高位,叠加地方专项债提前发行,政府性基金支出高速增长,财政政策前倾明显。

相关政策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9]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

2019年1月1日

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为了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三)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根据《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明确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相关政策2: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4日

2019年2月1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强调要位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并在技术层面提出了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等措施。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相关政策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银保监发[2019]8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2019年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通知》从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等八个方面,对落实《意见》精神提出了二十三条细化措施。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商业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灵活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相关政策4: 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19年3月6日

生效日期:

2019年3月6日

《通知》提出一是增强政策实效,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力度,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将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再执行,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对于已获得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若发现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应及时上报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以奖代补资金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三是做好组织落实,高度重视管理工作,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支小助微”。

相关政策5:关于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改社会规〔2019〕2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

发布日期:

2019年4月9日

生效日期:

2019年4月9日

4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

同时《办法》要求,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相关政策6: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号:

银保监发〔2019〕23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2019年5月8日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背景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巩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市场乱象反弹回潮,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通知》强调,2019年整治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防风险与稳增长相结合,实现防风险、治乱象和稳增长、调结构的有机统一。二是削减违规存量问题与遏制违规增量问题相结合,坚持已发现问题整改和新问题查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三是强内控与严监管相结合,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监管机构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将严监管长期坚持下去。四是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既坚持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化,把握好节奏力度,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

相关政策7: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财预〔2019〕8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

2019年5月20日

2019年5月20日,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厦门等7个省、市开展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 命周期预算管理的试点工作,可以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对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管理办法规范了地方政府的举债方式,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首先,管理办法实际上明确了在土地储备项目中,举债的唯一方式就是发行专项债券。《土地储备财务资金管理办法》中仅是对政府方资金来源进行规范,但是对于是否可以采用垫资的模式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管理办法中“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让原来通过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等方垫资的操作模式不再可行。其次,通过预算管理和发债的额度限制防控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和年度收支的预测和制定平衡方案,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前对每个土地储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合理把控。以预测的收支情况作为发行专项债券的基础,并要求发行债券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为政府预留30%的偿债能力。管理办法赋予财政部门监控土地储备项目中的政府债务的权利,若超过发行债券的限额,则资金安排建议根本无法通过财政部门的评审。

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试点地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增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筛选纳入储备的项目,尽量选择收支平衡的土地作为收储对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全权负责制定土地储备项目的收支平衡方案、分类资金安排建议和预决算草案。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安排具备相当财务水平的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同时与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作将某些评估工作应当交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完成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由于有些土地储备项目的周期较长,土地价值和房地产价值较高,一旦发生市场波动可能对政府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因此,前期土地储备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能否有效和尽量准确的预测未来的收支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市场风险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等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管理办法能否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能否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有待于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

相关政策8: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建〔2019〕27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

2019年5月24日

本《补充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等决策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对财建〔2014〕654号、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补充通知》要求“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收费公路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安排的车辆购置税资金以所在地区政府收费(还债)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为上限。”

相关政策9: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10日

2019年6月10日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是继2016年我国第一个基建投融资领域党内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之后的又一重磅政策性文件,《通知》强调要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这将对我国接下来的基建投融资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通知》新规中最大的变化有两点:1)允许专项债充当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的资本金;2)明确依法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行为予以免责。也就是说,《通知》实际上是给经济注入了更多的资金,用以支持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当然,《通知》也同时对将专项债纳入资本金提出了诸多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才允许以专项债充当资本金。首先,只针对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其次,必须满足一定的项目收益条件,只有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收益的项目才具备以专项债作为资本金进行市场化融资的条件。再次,不得将专项债用于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避免放大杠杆。因此,对于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满足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重点项目,且项目具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较大收益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将帮助缓解地方政府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发挥杠杆作用,吸收更多资金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

相关政策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的通知

文号:

中基协字〔2019〕292号

发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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