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核心条款(二):项目设计


来自:智合PPP     发表于:2017-04-13 19:15:30     浏览:376次


了解行业资讯,分享学习感悟,大家好,我是智小合,很高兴又到了每天跟大家学习交流的时间了。昨天,我们一起学习了PPP合同核心条款中涉及项目用地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主要了解一下条款中,关于项目设计的相关问题。 

 项目设计的有关内容通常包含在PPP合同“项目建设”条款中,对于模式发展较为成熟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政府出于控制项目造价的角度,可能会自行完成项目设计工作,这类项目的PPP合同中不需要专门设置“设计条款”,项目公司根据政府方完成并经审批的设计成果进行施工即可,相关的设计责任也应由政府方承担。但一般情况下,为了发挥,社会资本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的协同整合作用,PPP项目设计工作通常交由社会资本(即项目公司来负责),因此需要在PPP合同中对“项目设计”进行详细约定。项目设计条款主要包括涉及范围、设计责任分工、设计要求、设计审查四个方面。


(一)设计的范围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讲设计可以分为三个或四个阶段。对于土建项目,设计通常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初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设计)三个阶段;对于工业项目(包括工艺装置设施)以及复杂的基础设施项目,通常还要在上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之间增加一个扩初设计(或技术设计)阶段。

根据政府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多少,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政府仅编制了项目产出说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公司将承担主要的设计工作;如果政府已完成了一部分设计工作(如已完成初步设计),则项目公司的设计范围也会相应缩小。


()设计责任分工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PPP项目合同中对于设计工作的分工往往会有不同。常见的设计工作分工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完成。

如果PPP项目由政府发起,则应由政府自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如果PPP项目由社会资本发起,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社会资本方完成。

无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谁完成,其均应作为采购文件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公司完成。

PPP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负责编制或最终确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

注意:PPP项目中,通常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项目设计要求


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项目设计要求和标准,并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确定项目设计要求和标准的依据通常包括:

1.政府编制或项目公司编制并经政府方审查同意的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2.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3.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4.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5.根据项目特点政府方提出的对建设项目特殊的设计要求等。

另外,政府方对建设项目有进度要求的,通常双方会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建设进度。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编制设计进度计划,并经政府方批准后执行。


()设计的审查


PPP项目中,虽然设计工作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但政府方享有在一定的期限内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意见的权利,这也是政府方控制设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审查包含两个维度,一是政府方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及PPP合同的甲方依据其拥有的合同权利对设计的审查;二是发改委或住建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权利对设计的审查。

我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设计审查条款是指第一种情况下,政府方作为合同甲方所享有的设计审查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方有权自行或组织专家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特别是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方提交设计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并向政府方回报设计方案及进度。

2.政府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审查设计文件。如果设计文件中存在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政府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政府方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约定审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即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并开始项目建设。

3.如项目公司对政府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注:政府方的上述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设计审批程序的义务。


()示范文本如下


1.政府方已委托本项目规划、勘察和设计的部分,继续生效,未支付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投资。在合同生效后,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剩余工程的规划、勘察和设计工作。

2.项目的规划、勘察和设计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对于政府方已委托规划、勘察和设计部分,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适用法律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对已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内容、技术要求和相关工程图纸进行任何改动。

3.在项目公司开始设计工作前,政府方提供项目规划、勘察和设计工作所需的所有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资料可能包含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军用)、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等。

4.项目公司可自行通过合法方式选择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政府方可参与选聘过程并进行全程监督。

5.项目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完成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局审查意见。由项目公司将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政府主管部门未完成审查及批准或备案前,项目公司不得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

6.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成果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政府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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