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合同核心条款(二):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来自:智合PPP     发表于:2017-04-28 18:19:43     浏览:490次

了解行业咨询,分享学习感悟,大家好,我是智小合,很高兴又到了跟大家交流的时间了。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行业资讯:

(一) 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7年042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明确规定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不再补缴。对于各个环节也有相应的调整新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在矿产开采环节,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来源:国务院   20170420日)


------------------------------------------------------

(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6期季报出炉

跟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6期季报》得知,截至20173月末全国入库项目数共计12,287个,累计投资额14.6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1,729个,投资额2.9万亿元,覆盖除天津、西藏以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领域,落地率34.5%3月净增入库项目503个,投资额6,114亿元;净增落地项目207个,投资额4,367亿元。行业领域方面,入库项目数前三位是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旅游,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数的53.7%;入库项目数3月净增前三位是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2017-04-28 )

下面我们步入正题,今天的分享的主题是PPP合同“政府方的监督及介入”条款。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并及时反馈不同见解,共同探讨。

概述
1

由于 PPP 项目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需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通常包括政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以及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对项目的介入权两部分内容。

政府方的监督权

2

在项目从建设到运营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合作义务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方通常会在PPP 项目合同中规定各种方式的监督权利,这些监督权通常散见于合同的不同条款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府方的监督权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并且必须要有明确的限制,否则将会违背PPP模式的初衷,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职能又揽回到政府身上。不同项目、不同阶段下的政府监督权的内容均有可能不同,常见的政府方监督权包括:

(一) 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方的上述知情权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每一阶段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有时在合同签订前),项目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在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还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有关上述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的格式和报送程序,应在PPP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或者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2.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通常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政府备查。

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通常还应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报告、严重事故报告等。此外,有时政府也会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相关信息资料等。

(二) 进场检查和测试

在PPP项目合同中,有时也会规定在特定情形和一定限制条件下,政府方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政府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

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等。

(三)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有时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通常可能采取两种途径:

1.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上述要求必须是保证本项目建设质量或者运营质量所必需的且合理的要求,不得不合理地限制项目公司自行选择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权利。

2.事先知情权。要求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方,由政府方在规定的期限(例如,5个工作日)内确认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政府方没有予以正式答复,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PPP项目中,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拥有选择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权。政府方对于项目质量的控制一般并不依赖于对承包商及分包商选择的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付费机制和终止权利来间接把控项目的履约。例如,如果项目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项目的付费就会被扣减,甚至在严重情形下,政府方可以终止项目。

(四) 参股项目公司

在PPP项目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

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政府方的介入权

3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会赋予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项目公司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但与融资方享有的介入权不同,政府方的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两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介入权是政府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常见的情形包括: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并且应当遵守合同中关于行使介入权的要求。

2.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发生了上述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政府方如果选择介入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其介入的计划以及介入的程度。该介入的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1)在政府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2)在政府方介入的期间内,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政府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论项目公司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3)因政府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如果政府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认为有可能需要介入的,通常应在介入前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政府方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PPP资产证券化:助力券商业务增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