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萍
江帆
政府与择优选择的社会资本围绕风险分配等核心问题签署了周密细致的PPP项目合同后,通常需要创设或明确一个合法、适当的经济实体以直接负责各项合作任务的开展。在多数情况下,这一经济实体即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PPP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具有“风险隔离”的重要作用与其它多方显著功能,但由于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控股运行,所以也存在着破坏项目良性运作的现实风险。由此,政府必须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做好对PPP项目公司的风险防控工作。
PPP项目公司的基本功能
[1]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Z].2015-02-28.
[2] 财政部在《关于推广和运用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发改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要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获利”。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Z].2014-09-21.
[4] 楼继伟部长曾特别强调他最推崇的是狭义PPP模式中比较规范的、典型的、标准的形式,即SPV。
[5] “可以是空壳公司,不实际运营业务”——这也是不能将SPV等同于PPP项目公司的最重要原因。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指出:“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7]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8] 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国务院指出:“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未完待续
下期将发布《PPP项目公司的风险防控之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范》,敬请期待!
特别声明:
本文为原创文章,著作权属于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转载需微信留言联系管理员,获取授权后方可转载,同时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并标明作者,任何未获得授权的转载均为侵权。
《PPP模式适用决策》
《PPP操作方式的理想选择》
《PPP合作伙伴的最优采购》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