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萍
江帆
政府与择优选择的社会资本围绕风险分配等核心问题签署了周密细致的PPP项目合同后,通常需要创设或明确一个合法、适当的经济实体以直接负责各项合作任务的开展。在多数情况下,这一经济实体即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PPP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具有“风险隔离”的重要作用与其它多方显著功能,但由于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控股运行,所以也存在着破坏项目良性运作的现实风险。由此,政府必须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做好对PPP项目公司的风险防控工作。
PPP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
[1]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Z].1996-08-23.
[2]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目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由30%调整为25%。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政府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来源只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政府货币资金投入都系违规。
[5] 即投资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6] 如变更行为是因为法律修改、法院判决及政府决定等原因引起。
未完待续
下期将发布《PPP项目融资的充分支持之PPP项目融资障碍探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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