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可融资性探讨(一)政府信用问题


来自:积少成多PPP     发表于:2018-12-29 23:29:11     浏览:305次

PPP融资难易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信用,即地方政府有无支付约定的付费能力及信誉。PPP项目收益主要来自政府付费,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18年三季度报》,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类项目占比为(8+3.4)/(0.92+8+3.4)=92%,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大部分还是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大都是点缀,甚至在缺口计算时使用者付费实报实销,社会资本方不承担市场需求风险,或者承担有限的需求风险,因此本质上还是政府付费。换言之,大部分项目收益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付费取决于地方政府信用。地方政府信用问题取决于地方财力和政府的信誉等。因此,问题可以演化为如下:

区县级政府需要PPP却没有相应的财力,收入少。但这些区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最为薄弱的环节。银行嫌贫爱富的本性和风险本能,导致其PPP融资门槛是全国百强县,一般预算收入至少10亿以上,这就意味着越是存在PPP项目需求的地方区县级政府,却越难获得融资。国内金融机构要求社会资本母公司完全担保,甚至要求政府担保,因为金融机构担心万一政府不守信用怎么办?

因此,如何在可行范围增加区县地方政府支付能力就是项目落地的关键。目前,政府对项目的增信措施只有将PPP项目的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和财政规划,或者分担一些风险,如最低需求风险、保障项目的“唯一性”等。财政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推出示范项目、成立PPP基金,除了引导投资导向,引导地方规范运作PPP,同时也是给项目和地方增信。这些措施还不足以打消金融机构的担心。此前,呼声颇高的区县政府一旦违约就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直接划扣PPP政府付费,就是极为有效的措施。然而,限于财政立法等原因,最后不了了之。如何创新机制,增加政府信用,较少违约风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设置PPP收益权优先受偿制度,规定PPP收益权优先于地方政府其他债务(排除基本民生支出、政府有效运作支出以及地方债券外),增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信心,可以是一个思路;

(2)由于地方政府违约主要是支付能力的问题,那么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创新担保机制,既然PPP项目经过了严格评估和审批程序以及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方程序,政府方对项目的情况和需求有更多的理解,可以探讨由上级政府财政对区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PPP项目提供担保,在地方政府违约无力支付情况下,由上级政府临时代为支付。

(3)另外一种担保方式是由与地方政府债务脱钩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有些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就是平台公司,因此,其在中间可以起到缓冲作用,在政府不能支付的情况下,让平台公司代为支付,这种方式符合国情也比较有效——政府保留面子和有下台阶的措施。

(4)此外,还可以探讨政府提供合规情况下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以及在某些风险上的分担等增信措施。

解决政府信用问题,是PPP可融资性的核心问题,而解决存在内在矛盾的问题,解决的价值和效果才是最大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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